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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论文范文 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死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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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的死刑执行过程中诸多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阻碍了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制度;加大死刑执行监督力度;严格保障死刑犯的身体处分权;赋予律师死刑执行程序的参和权;细化死刑执行阶段权利救济程序.是完善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死刑执行程序;完善路径;监督力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9.072

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正向着保障人权、程序正义之路迈步前进,然而随着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频频出现,社会各界对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程序也提出了诸多疑问,学界也开始注意我国死刑执行程序问题,甚至有学者认为当前死刑执行程序背离了程序法治的要求,违背了司法程序应有的价值的实现.显而易见,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都要求重构、完善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此项工作更加刻不容缓.

1 变更执行死刑的主体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之下,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的执行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因为法院作为判决的机关,对案件已经有了前期的了解,这种了解往往会带入执行阶段,使得在这个阶段固守审判阶段形成的看法,不能客观、全面的对待这一阶段的被执行者.而具体应当由那个机关负责执行死刑,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综合考量我国的司法现状,结合他国的实践,在笔者看来,改由被执行者的羁押机关来执行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更符合权力制约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机关三机关职责分工明确,并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然而,从死刑的执行过程来看, 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个机关在执行的时候更多的是互相协调,忽视了机关之间的互相牵制和监督.我国法律将死刑的判决权和执行权同时赋予了人民法院,這一状况不利于整个死刑执行程序的权力制约;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的职权,一直同行为都处于对立的角度,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倾向于监督被执行者是否被执行,很少会关注被执行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由检察院负责执行程序的监督对于被执行者的权力保障有害而无利.另外, 机关不参和刑事审判,在此阶段只负责死刑犯的看守工作,在执行之中其负责的工作也仅仅能体现三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二,更有利于被执行者的权利救济.因为被执行者的已经经过法院的审判,者往往使得法院对被执行者的看法先入为主,倘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启动去权利救济程序的,很可能会因为其请求之前在其他程序中提起过,而被法院先入为主的选择忽略或习惯性驳回.由 看守机关负责死刑执行,情况会完全不一样,在“全新”的案件带动下,对罪犯提出的新证据、申诉、请求等能够冷静全面客观地对待.换个角度想,无疑给死刑犯增添了一道“防火线”,使权利保障机制有实质性的改进.

第三,更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由羁押机关执行死刑,其可以更加便捷的接收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外,如果死刑执行采用注射方式,就可以就地解决,方便省事,提高效率;如若选择枪刑,由 看守机关这一羁押机关来执行,不仅降低了长途押运罪犯增加的司法成本,规避了罪犯逃跑的风险,更能达到安全、高效,提高司法效率.

2 加大死刑执行监督力度

2.1 明确监督主体机构

我国法律仅规定执行监督由检察院行使,却没有明文规定由检察机关的哪个职能部门负责.司法实践中,临场监督一般是由公诉部门派员执行,显然不妥,监督人员很有可能受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无法确保监督质量.由此可见,死刑执行监督人员从检察机关的其他部门派员担当似乎更为稳妥.一方面,监督人员未接触过此案件,打破了先入为主观念的束缚,另一方面,从程序正当角度出发,这一设计更科学、合理.因此,笔者建议,由监所检察部门担任临场监督职责.首先,从职能分工的角度分析,监所检察处原本就肩负监督生效判决及裁定的执行,其次,不仅节省司法资源,而且切实提高司法效率,由监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无可厚非.

2.2 细化监督程序

在死刑执行过程中,检查监督是全方位、多方面、全程性的监督,应使每个流程都具体化、细节化,避免要素粗糙,规范模糊,程序简略:

(1)在法律和事实相吻合的视角下,严格审查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主体、被执行对象是否适当;

(2)切实做到死刑犯的基本人权、会见权、申诉权等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3)监督执行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适当正义;

(4)对行刑后的善后工作是否处理到位、是否遵循行刑人道化主义原则、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细致等都要考虑周全.

2.3 确保监督时间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执行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却没有具体规定应最晚何时通知.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把通知时间限定在提前一天,这无疑歪曲了立法本意,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工作无法真正渗透到死刑执行程序中.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保障监督部门的监督时间:死刑执行机关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以后,应当在3日内将执行死刑命令副本送交检察院,真正保证监督的时间.

2.4 对监督权予以保障

当下的司法制度体系中,如何使监督权的效力发挥极致是社会大众迫不及待想看到的,但是,现行的法律中,都没有对如何切实保障监督权做出规定,这严重偏离监督权的设置初衷,使监督都将流于形式.笔者认为,法律应该设置严格的责任规则,在死刑执行的程序中,如果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的执行程序违法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对提出的检察建议,执行机关不重视,不改正应如何处置等实践中屡见不鲜的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答复,严厉的纠错体制.唯有如此,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才能大大提升,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3 严格保障死刑犯的身体处分权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死刑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摘 要】 修宪程序有助于推动宪法内容的民主性,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助力依法治国进程。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宪法修改程序应从完善宪法修。

2、 论我国反恐刑事诉讼程序完善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恐怖活动犯罪频繁出现,反恐斗争面临着极其复杂、严峻的形势。虽然2015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打击恐怖。

3、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本着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诉讼目的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探讨,尽管各国立法各有不同,但其积极作用不容质疑。我国立法已。

4、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摘 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活动是民事执行工作能否最终完成的关键,能否找到债务人的财产决定了民事执行案件结案的最终结果。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执行。

5、 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弊端 摘要:举证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举证制度,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存在一些弊端,需要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