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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互联网银行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7

互联网银行法律规制是关于规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及政策层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2014年国务院正式批准5家民营银行设立,其中浙江网商银行和前海微众银行以其互联网银行的创新模式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银行以网络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线上开户,线上办理业务,不设立物理网点,也无须担保.无担保的互联网银行模式在推进普惠金融、挑战传统银行方面独具意义.对互联网银行的法律规制以金融业的信用风险和经济法的权力限制原则为理论基础,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场实践的冲突为现实基础,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对互联网银行必须从市场准入制度、外部监管制度等多角度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互联网银行;信用借贷;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5-0054-07

一、我国互联网银行的初兴和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银行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P 网络借贷、电商小贷等民资金融机构发展迅猛.民间金融市场规模急剧膨胀.民间金融的发展迎合了众多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和此同时带来的监管压力及金融风险也愈加引起学界的重视.民间金融的不规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普惠金融的缺失.另一方面,落后、严苛的监管政策却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这一情况在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后得到转变.《意见》第一次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得到政策层面的支持.2014年12月28日,前海微众银行官方网址上线,民营银行时代正式开启.2015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亲赴前海微众银行考察并发放第一笔贷款,为互联网金融背书.

在5家获批试点的民营银行中,分别由 和阿里巴巴两大互联网巨头牵头发起成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尤为引人关注,因为这两家银行成立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们是我国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更在于其不约而同地创造性地建立了互联网银行的商业模式.根据微众银行创立者的设想,该银行将既不设立实体网点,更无须财产担保,而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大数据信用评级发放贷款.本文对互联网银行的定义也以此为基础,即:没有实体的营业网点、柜台,其全部产品及服务均通过互联网及移动终端来实现的银行机构.同时,受益于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银行的贷款业务将通过对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来给予客户一个贷款的授信额度,不再需要对客户贷款提供担保.此外,我们所定义的互联网银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而不是只作为实体银行的互联网业务部分.

毫无疑问,这种创新的银行经营模式将对以传统金融模式为监管对象的现有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构成严峻挑战.互联网银行的一项重大创举在于打破了传统银行业“无担保无借贷”的信条.互联网银行将依托强大的互联网信息优势,通过分析用户在互联网的海量操作信息,授予用户一个授信额度,用户在此额度内的贷款无须任何担保.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在为银行业带来巨变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空前挑战.从法律规制角度讲,如何从经济法、金融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这一新型商业模式加以规制,以避免野蛮发展带来的各种风险,是本文研究的问题.

(二)互联网银行所带来的挑战

鉴于互联网银行对我国金融界的重要意义,对其加以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角度讲,如何创新法律监管的顶层设计,使上层建筑适应金融业的新模式,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意义重大.

1. 确保互联网银行在监管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互联网银行是在近年来大数据技术发展成熟的背景下兴起的,其以这一技术为基础创造的无担保借贷的商业模式给无担保资源、无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带来新的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必将挑战现有的监管体制.如何通过法律厘清政府和互联网银行的权利义务、为这一新兴行业设定市场准入标准、防止其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防范套现风险等都给立法者带来严峻挑战.

2. 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无担保的信贷模式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新的选择.但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监管,也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如何避免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如何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保护消费者隐私,如何避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因素成为授信依据等几个方面.

3. 促进相关法律理论和应用的完善.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及《贷款通则》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既是商业银行的权利,也是商业银行的义务.互联网银行无担保借贷的商业模式虽然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支持,但和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完全背离的.这一方面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一方面也显示出实务已经走在了法律的前面,需要法律工作者对新的商业模式打造合适的监管体制.

对互联网银行及无担保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会涉及经济法规制的基本框架、金融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等经济法的多个方面,也是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机遇.

二、互联网银行的特质和积极效用

(一)互联网银行的特质

在借款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普遍做法,目的是控制借贷经营风险,保证金融秩序的和谐稳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可见,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提供担保是法律监管的硬性要求.但无担保的借贷模式在金融领域也从未消失.如影响广泛的孟加拉尤努斯银行就致力于向穷人发放无担保的小额借款,帮助其脱贫,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以此为借鉴,也在农村地区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针对贫困大学生的无息贷款也具有无须担保的特点,但上述贷款有政策、公益的因素,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风起云涌,其依托于信息化革命和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追求极致用户体验、强调数据驱动运营的行业特点,使无担保借贷的模式焕发光彩.众多互联网企业都推出了无担保的借贷产品.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针对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的阿里小贷产品;2015年初上线的针对个人消费者的“花呗”消费贷款产品;2014年中国互联网年度成长最快的公司“趣分期”则专门针对大学生消费者的购物提供无须担保的分期付款服务.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规制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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