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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保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是大学硕士与本科保险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原保险保费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海外投资者面临的风险,除了一般投资风险,还有各种政治风险.因此,通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起到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来推动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发展势在必行.本文在保险一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海外投资保险存在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

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88-0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单的说就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向本国对外投资的投资者提供针对于政治风险的保险,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由本国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投资者的风险,从而起到了本国对海外资本输出活动的促进作用.因此,其现已构成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公司”),自此,中国信保公司成为唯一一家能在中国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机构.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风险是生活中不可逃避的现实,而人们基本都是厌恶风险的,因此愿意支付一定的代价以摆脱风险,这就是对保险的需求.

同样,在海外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也不可避免,且严重阻碍了风险厌恶者的投资活动.例如:假设投资者(该投资者为风险厌恶者)向外国投资了100万元,在没有遭遇被投资国的政治风险时可盈利100万元,即最终拥有200万元的资产,但有30%的可能性遭遇风险,此时不仅没有盈利,还会损失全部本金,即最后资产为0万元.用下图1表示:

图1中实线为投资者的效用函数曲线,当他拥有200万元时,他的效用为U(200),失去这200万元后,效用为U(0),他的期望效用为0.3U(0)+0.7U(200),由图中A点可表示.从A点画出水平直线与效用曲线相交于B点,投资者在B点处肯定的拥有140-a万元.对于投资者来说,肯定的拥有140-a万元,与拥有200万元但有30%可能失去是等价的.换句话说,投资者最多愿意支付60+a万元以防止剩下的钱遭受损失.60万元是投资者的期望损失,而他愿意多付一笔钱来排除风险,这笔钱就是保险费.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对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所以,我国应积极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设置

作为保险机构,决定其是否愿意承保的因素是它的期望收入,以上例说明,其期望收入是:0.7*[200-(140-a)]+0.3*[0-(140-a)]等于a也就是说当保险费大于0小于a时,保险机构愿意提供保险,投资者也愿意投保,双方都会获利.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不同,商业保险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其收取的保费会在充分考虑投保者接受能力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趋向于a.而设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目的是促进本国的对外投资,其关注的是国家整体利益,而非公司私利,因此,保费较低,所以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并对其进行财政补贴.

既然是政府出资设立,就涉及到机构设置问题,即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权与经营权归属问题.

就目前实践来看,我国开展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采用的是“同一制”模式,即由中国信保公司全权负责,集审批权与经营权与一身.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和日本.而德国则采用分立模式,即审批与保险业务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分离制.原因如下:

1.虽然中国信保公司是政府全资成立的政策性公司,但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而非行政主体,所以其不应当享有政府专属的审批权[1],这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特性的体现,且审批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也易产生腐败问题.

2.中国信保公司作为一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其主要责任在于:在我国对外投资主体遭遇东道国政治风险时,及时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为求偿权,追究东道国责任以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其责任与严厉不言而喻.如果将审批权再交由信保公司,更会增加其运作压力,影响主要责任的实现效果,进而影响到我国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推动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

3.我国对于可以投保的海外投资项目有一定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经济战略等,这些要求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而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因此,若将可投资项目的审批与可投保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分离,这不利于审批时更好的与经济政策相衔接、保证审批的效果.因此,应将审批权交由管理投资业务的政府部门行使.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业务开展应采用分离制,由中国信保公司专职经营海外保险业务,而由负责进出口和投资业务管理的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财政部联合设立一个委员会来行使审批权.

(二)海外投资保险中合格的东道国

保险能够存在的一项必备条件是投保人的风险是相互独立的,正如不动产可以有火灾险,但是不会有地震险.而由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其独立性问题便应引起高度重视.例如,当出现战争与内乱等政治风险的时候,遭受损失的就可能不仅仅是一位投资者,在该国投资的中国投资者可能都会遭受损失.此时,风险就无法分担.可见,合格东道国问题理应引起关注.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我国并没有对合格东道国提出特殊要求.本文认为:

1.建立东道国风险评级制度

我国应定期对各东道国当前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国家政策导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相应的符号来标注评级结果,其思想类似于“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等级越高,表示投资遭遇风险的可能性越小,其评级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我国投资者投向等级较高的优质东道国的投保,中国信保公司可以通过适当降低保险费的方式积极承保,来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方向,增加投资的安全性;而对于等级较低的东道国,审批机构应该遵循审慎原则,甚至可以不予批准其投保,即使获批,得到中国信保的承保,中国信保也应该相对增加对其收取的保险费.风险评级应定期进行审查,根据形势变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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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该何去何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化,我国的国际投资颇又迎来了小高峰。在中国,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投向海外,但是由于海外许多不可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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