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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合同论文范文 主张未签合同,当防五个误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签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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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之罚则并非如上述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下面案例警示劳动者在主张此项权益时,要注意防止下列五个误区.

误区一、未续签劳动合同,等同于未签订?

【案例】高先生于4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3月1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2013年7月份终止经营,所以未和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高先生想知道,如果到7月份公司终止经营,并和他们解除合同,高先生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点评】高先生的续签合同,并非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和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误区二、只要单位未书面通知,就应支付两倍工资?

【案例】吕先生于2012年4月份入职深圳某建筑开发公司,担任工程部结构工程师一职.工作满一个月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吕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吕先生因对工资数额不太满意,以种种理由推脱,又过两个星期后,公司人力部再次找吕先生谈话(并进行了录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吕先生提出给3个月的试用时间,到期在决定是否留用.然而,3个月期满之时,吕先生不辞而别,另谋职业,并于事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却未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和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显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完全在吕先生,用人单位并无过错.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劳动者原因所致,单位虽未书面通知,亦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误区三、劳动合同无效,可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齐女士入职某饮料制品公司不久,公司就提出了和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齐女士等几名新来的员工怕签合同对其约束比较大等原因不愿签.公司也因惧怕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经和齐女士等人协商,决定签订简单用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职工的工资、工时及工作纪律事项.4个月过后,齐女士因自身原因辞职.结算工资时,齐女士提出双方未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而协议书也是合同的一种.齐女士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给出的回答是:该用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应属无效协议(合同).若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点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情形.但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置规定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可见,无效合同不同于未签订合同情形,亦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两者概念含意截然不同.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误区四、补签劳动合同后,当然可

主张双倍工资?

【案例】曹先生系某酒业集团公司技术员,从2012年5月开始,入职一年多时间里,公司一直未和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曹先生也未主动要求签订.最近,公司通知并要求曹先生在一周内补签一份从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劳动合同.见曹有些犹豫,公司明确告诉他说:“要想继续工作就必须补签”.曹先生不想辞去这份工作,不得不接受公司的要求,补签了劳动合同.可一个月后,曹先生因和主管发生矛盾后,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双方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而且在时间上从2012年5月起算.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双倍工资 ”罚则,往往采取“倒签”形式补签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敢怒不敢言,不得不答应补签.既然在补签前的一段时间内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即使补签,也无法弥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法律对此不予认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键是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劳动合同是后来补签的,否则,空口无凭地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很难获得支持.

误区五、利用人事便利不签订,要求双倍工资有法可依?

【案例】2012年11月,张某应聘为某餐馆服务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经理).2013年4月,公司任命他人为经理后,引起张某不满,张某提出辞职,并以公司一直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后,张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也未能得到支持.

【点评】除非张某有证据证明是所在公司原因未能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一般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本案有所不同的是,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完全是劳动者本人利用职务便利所致.张某作为专门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且工作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单位依法办理和员工之间订立、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张某却利用这一职务便利,故意不为自己签订和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履行该义务.此种情况下,公司虽有监督检查不到位之情形,但比较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违纪失职行为,此情形不能构成公司一方的责任.

总结:本文关于签合同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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