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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审查论文范文 论审判中心主义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司法审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论审判中心主义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是关于司法审查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司法审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强制措施 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李承,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45

一、引言

由侦查机关自主审核延长羁押期限以及由履行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如何加强监督制约,实现公平、公正司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近些年司法改革进程中,我们的侦查监督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但对于侦查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措施,造成超期羁押现象多发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而且现有的监督体制已陷入一种僵局,无法跳脱同体监督框架,造成监督已形同虚设.本文欲结合当前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改革的价值目标,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监督所存在一些矛盾着手,借鉴相关有益经验,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监督机制进行探讨,以寻求该制度改革的出路.

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

我国多年以来一直贯彻 “侦查中心主义”,受制于这种诉讼架构,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拥有极强的自主决定权,同时由于其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造成非法取证甚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频发不断,最终还酿成一系列冤案错案的发生,如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

有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还提出了推动此项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等.

三、推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

毋容置疑,“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就是庭审实质化,其基本目标就是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以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但是,除却这层意义上的“審判中心主义”的主要价值目标外,从程序价值目标的视角来审视,对于侦查机关在审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和控制,是否也应成为“审判中心主义”的一个独立价值目标予以追求呢?

本文认为是肯定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刑事诉讼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美丽之花盛开在侦查程序的科学与之树上,“毒树之果”也往往结在病态的侦查程序之上.” 这句话完美地诠释了侦查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侦查程序对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良好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刑事司法领域,基于侦查程序的初始性,其所采取的剥夺公民重大宪法性权利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是最先触及到公民个人权利,最容易侵害到个人人权的.尤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上述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及程序控制,已在实务中对审判造成许多不良影响,同时在理论界也长期饱受诟病.因此,在本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除却实现司法实体公正的主要价值目标外,还应着重发挥法院在程序制约、把关上的引领性作用,对于审前程序中剥夺公民重大宪法性权利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严格的司法控制与审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以强化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并规范开展侦查活动的意识 .

除此之外,更为关键的一点是,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上述强制措施予以司法审查,其本来就属于国际通行的“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如英国,其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官经过审查并签发逮捕令后,才能实施具体的逮捕;在美国,对任何人实施逮捕都必须向司法官申请,法官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发布许可逮捕的令状.再如法国,实行预审法官制,其对于重罪的侦查工作,由预审法官亲自侦查并签发令状由司法进行抓捕;在德国,其《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逮捕时,需由法官签发逮捕令. 因此,从上述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由法院提前介入审前侦查活动,尤其赋予法院对审前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更应成为我国本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

四、“审判中心主义”下我国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之反思

正是基于上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指引,为提出制度改革的构想,本文首先聚焦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审查监督制度的现状,从理论上揭示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批准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缺陷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对于侦查活动,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法系国家上长期以来都强调法官的早期介入,侦查机关除现行犯或紧急情形外,原则上对于侵犯个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经法官的审核.

反观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侦查机关实施逮捕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批,该规定所导致的不良影响是十分突出的.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被告人等形成相互对抗之局面,这将造成检察机关完全主宰着侦查程序的走向,控制着对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必将严重扭曲刑事诉讼架构.

而更为严重的是,受制于此制度,某些地区的检察院因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结案,便冒然采取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数月甚至数年.为此,在2015年,最高检还在原监所监察厅基础上,整合其它部门的职能,成立了全新的刑事执行检察厅,以强化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并联合多部门多次集中清理“超期羁押”案件.这些活动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非法羁押的现象,然而,由于缺乏中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对强制措施的监督仍十分被动、消极.

(二)延长、不计、重算羁押期限均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存在的缺陷

首先,对于《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换言之,拘留总时长可达 37 天之多.其中这 30 天的羁押决定权完全由侦查机关内部自主决定和审查,中立的司法权不能介入,造成监督缺位,也最终导致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落空.

总结:这篇司法审查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观念史考察 摘 要:“审判中心”这一概念并非从国外引入,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理论中无处可寻。其原因在于域外各国的刑事诉讼活动本来就是以审判这一中心展开,而所。

2、 浅说审判中心主义 摘 要: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当中,所有的审前审后程序必须服从于法庭审判,先前的侦查活动作为司法审判的工具之一,负责收集相关证据;公诉。

3、 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机遇和挑战 摘 要 确立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将给律师辩护在最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中。

4、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和检察官角色定位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在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面临重大挑战,检察人员不能像以前一样掌。

5、 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 内容摘要:出于对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需要,应当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作较广意义的理解,不仅包括《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

6、 增强资金管理为中心企业财务管理措施 摘 要: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影响下,各个行业进入到了快速发展阶段。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了提高企业发展速度,企业应该逐步完善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