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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制度论文范文 我国让和担保制度之构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担保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1

我国让和担保制度之构建是关于担保制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贷款第三方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当中,让和担保制度已经成为了现阶段社会发展产生的重要担保制度之一,并且在两大法系的大多数代表国家当中都得到了充分的承认和肯定,在国外的发达国家当中,需要充分的利用判例或者是立法的方式对该制度进行充分的承认.但是在我国的对该制度的执行当中在现阶段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其中的争议集中体现在担保制度和其物权法的原则是否存在着违背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就充分的提出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和说法.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当中,如果对固有的物权法原则进行坚守,将导致法律和社会脱节,从而制约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因此需要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基础条件之上实现对我国的让和担保制度的充分构建,最终可以实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在本文当中,需要充分的在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的基础上对让和担保制度进行充分的构建,可以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分析,首先在第一个部分当中对我国的让和担保制度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让和担保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性质、设定的效力等方面;第二个部分对物权法定缓和原则进行了定义和分析,其中包括物权法的原则概述以及含义等,并且对现阶段当中的物权法存在的质疑现象做出了分析;在第三个部分当中,对于我国现阶段当中的让和担保制度进行了现实的分析;最终在物权法原则缓和的基础上进行了我国的让和担保制度的构建,最终实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建设.

关键词:我国让和担保制度;构建;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视角

在我国的让和担保制度的提出当中,需要根据其法律当中所作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且在该法律进行实施的过程当中,让和担保制度在现阶段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在现阶段当中,我国的让和担保制度得到了深入的发展,从而在今后的立法发展当中需要对其进行更多方面的规划和发展.我国的让和担保制度在现阶段虽然没有进入到我国的物权法当中,但是在民事领域的发展当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该类行为.在商事领域当中,也出现了大量的让和担保的行为.在我国的上世纪90年代当中,对于经济市场进行了科学的确立,并且经济不断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交易的方式当中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现阶段的担保制度已经满足不了市场交易的最大需求,因此需要对传统的担保方式进行转变.

一、我国的让和担保制度

1.让和担保制度的定义以及基本特点

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当中,社会交易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因此一种新形态的担保形式便油然而生,可以充分实现担保的目标,但是在实现的过程当中并不是以设立担保物权之方法为其权利构造.在该类担保的过程运行当中集中体现在了让和担保制度方面,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便是其他的国家比如权利移转型担保.在让和担保的制度当中具有各自的特点,其中在本文当中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在让和担保的制度方面是属于非典型担保的性质的,在日本当中让和担保被称作了变相担保,只是对部分的权利进行了转移,但是在担保的物当中实现了整体权利的转移.在进行权力的实行和转移当中,需要充分的对物权进行充分的转移.其次,进行让和担保的运行当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设定人来对物进行占有的,因此需要对使用目标的物体进行利益的获取.但是在具体由谁占有及收益,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但在一般情形下,由担保设定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此种请款下,可以实现从形式上来看,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在担保物权设定之时转移至债权人.在此情况下,若再剥夺债务人对标的物使用、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则明显不利于债务人,对其生产活动更是产生 影响.基于此,为限制债权人之权利,在设定让和担保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达成以下或相似内容:债务人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债权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获得所有权,也即其对标的物属于间接占有.另外,进行担保债权的存在方面是让和担保存在的前提条件,主要目标是为了顺利的实现债权请求的合法性.因此在让和担保的运行过程当中,需要根据实际双方之间存在的预定,来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有效转化.在进行让和担保的过程当中,需要利用相对应的手段来实现多担保的债权关系可以取得相对的平衡状态关系.最后在让和担保的物从范围方面呈现出了多种多样的状态,在现如今的担保方式当中需要对设定的财产进行接线的划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的,尤其是在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得到不断拓宽的过程当中,因此对于担保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非典型担保的方面当中却并没有做出相当严厉的在规定,比如动产、股份以及知识产权等,都可以做出担保物来进行担保.

2.让和担保的性质

在让和担保的性质方面,主要是以动产抵押的来代替手段的方式进行出现的,在让和担保和动产抵押的运行当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在动产和抵押的矛盾当中,需要对历史的事故作出全面的分析.在抵押和让和担保当中的性质是相当不同的,因此在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律构成以及功能方面却产生了不同的状态,由于让和担保和抵押是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形式的东西,让和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在我国的让和担保当中不应该进行权力构成说.在现阶段的所有权的归属当中,在法律当中所所有权的外观形式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但是对于当事人之间所需要达到的担保目标却产生了忽视的现象.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将让和担保解释成为担保权力,并且还可以对让和担保和抵押担保进行相似结论的得出.在实际的生活当中,让和担保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让和担保不属于担保物权,并且其标的物范围不受限制,因此在各类具有让和性的财产权都可以进行让和担保.作为债权人来说可将仓库当中的所有财产进行充分的集合,甚至于对将来取得的财产部分也可以归纳到动产的部分当中,从而实现让和担保的现象.但是在抵押的过程会受到物权法的限制,在进行抵押的时候需要对动产利用抵押的方式來为债权提供相对应的担保,在法律当中对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比如 《德国民法典》不允许对动产进行抵押,动产只能以质押的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日本民法典》仅规定不动产、地上权及永佃权得以抵押的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后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可以对农业动产、机动车、飞机、建筑机械进行抵押;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四条将可供抵押的动产仅限于“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成品、成品、车辆、农林渔牧产品、牲畜及总吨位未满二十吨之动力船舶或未满五十吨之非动力船舶”.但是在我国的法律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一切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因此在让和担保的适用范围当中出现了财产范围抵押不明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抵押的财产划入到抵押的范围之内,但是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界条件的制约,最终产生让和担保制度的失效现象.

总结:这篇担保制度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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