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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循环经济论文范文 循环经济建设若干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循环经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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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就是指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建立起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循环机制,把人类的生产活动纳入到自然循环中去,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一、循环经济建设法律保障评述

(一)循环经济配套立法

1.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配套立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是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历史性进步的标志.同年10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促进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样具有深远意义.此外,为改革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适应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实施清洁生产转变的要求,国务院于2003年1月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再次为我国循环经济的推进注入了强劲动力.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及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一项重要和重点的监管制度、强化的经济措施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是不系统、不全面的,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

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深入,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始积极进行结合本地方特色的循环经济探索.经过几年的发展,在国家的宏观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丰富了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区域循环经济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3月12日, 总书记在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强调提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国第一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贵阳于2004年出台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2006年2月,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2006年初,《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在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一日起施行.

2.国外制定的循环经济配套立法.美国是污染防治型循环经济立法的代表.1969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将对于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由治理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可以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根本法.1976年,在对《固体废弃物处置法》修改的基础上,美国又颁布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工艺革新、物资回收,正确的再循环处理和利用,把废物的产生和土地的处理减至最低程度.1990年的《污染防治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头削减(Source 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对不能预防的污染,应尽可能地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使之再循环;对不能预防或再循环的污染,应尽可能地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向环境排放污染,只能作为最后一种方式使用,并且应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进行”.

德国和日本属于经济循环型国家.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其相关立法体系可以分为法律、条例和指南.德国1972年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于1986年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反映了环境立法观念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作为义务予以规定.1992年,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旧车.1994年,德国制定了综合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废弃物的处置和循环利用.1996年又专门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相关立法可以分为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三个层面.2000年12月颁布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是整个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随后修订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涵盖了日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并且制定了五部专项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促进容器和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电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绿色采购法》和《食品回收法》.可见,涉及生产、消费和处置的各个层面,日本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能体现循环经济主旨的立法模式.

综上,无论是污染防治型的国家还是经济循环型的国家,其立法的目的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宗旨,严格遵循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实现了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双赢.

(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的财税制度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环保产业的研究和投资,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美国国家环保总局1978年就开始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设置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日本在《废弃物处理和清洁法》中规定,从国库中拨款对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提供财政补贴;法国仅在1984年就对清洁投资补贴1亿法郎,占整个投资的20%,提供的补贴数额逐年增加.

资源的综合利用是一种投资较大、获利少的环保产业,有的可以盈利,有的还亏损,这样就需要经济性的财政补贴.我国对于环保产业的研究和投资比发达国家起步晚,目前是环保部门主要抓循环经济建设,在试点建立、规划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可循环经济建设进行到具体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银行信贷等方面,遇到各部门互不衔接的问题,由于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循环经济认识不统一,大量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被当成一般工业项目不予审批,在政策享受和信贷资金方面更得不到支持.

二、循环经济建设配套立法的实效评述

(一)循环经济部分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虽然已经有循环经济促进法、环保法及众多的法律和规章,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强调原则化,详细性、明确性、可操作性却不够强.《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设有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虽然能够明确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但不可能面面俱到.由于我国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所以法律中普遍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但却没有任何具体的技术指标、操作程序、未予执行的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只能算是一个宣誓性的条文,没有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

(二)我国循环经济执法不力

在实行循环经济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等现象仍普遍存在,执法不力是重要原因.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依法推动循环经济的动力.目前设计循环经济的立法只有《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中大多数缺少硬性规定,地方执行起来不够有力.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各地在开展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上遇到重重阻力,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企业在没有环境治理压力的情况下,对搞循环经济更没有积极性.

总结:此文是一篇循环经济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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