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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份证件论文范文 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身份证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2

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身份证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可以用的身份证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屡屡发生,比如在购买火车票、办理手机入网、大学入学考试等情况.居民身份证件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扰乱社会秩序.本文将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展开分析.

[关键词]虚假身份证件 盗用身份证件 犯罪对象

2015年11月1日硎法修正案(九)》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后增加一条,明确将使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入罪的法律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立法本意分析,该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从严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应对时下公信力缺失的社会现象.因此,该罪中的证件必须可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同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

身份證件是国家相关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向居民颁发的记录有公民基本身份信息的证件.我国自从1984年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以来,身份证已经成为公民最经常使用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广泛应用于考试、求职、社会救济、购房、婚姻、出入境等领域.居民身份证在公民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公民证明身份的权威证件,离开了这个小小的证件,一个人甚至无法证明自己.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概念认识存在多种观点.根据硎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的“等”,即除了上述四种通过明示规定所列举的身份证件之外,该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哪些身份证件,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除了罪状中所列举的几类身份证件之外,我国的身份证件主要还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港澳台通行证等.除此之外,学生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司法考试证等是否属于该罪中的证件,刑法理论界与司法机关也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该罪中的证件是与该罪条文中所列举的身份证件性质相同的证件.这类证件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可以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二是证件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从立法本意分析,该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从严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应对时下公信力缺失的社会现象.因此,该罪中的证件必须可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同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

除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外,司法机关在判断该罪的犯罪对象时,还须关注使用场合的特殊性.应该看到,某些证件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功能.以学生证和军人身份证件为例,这类证件在高校、部队内部通常只具有内部管理功能,但是,在火车购票、乘车的场合下却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因此,对于这类身份证件的判断,我们须注意到场合的特殊性,不能因为这类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就一概否认其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的特性.

对于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我国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传统的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在文义上公文、证件的复印件不等于公文、证件.而复印件的单独使用只限于不太重要的场合,在重要的场合往往还需要查验正本.”因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属于文书.但也有学者认为“复印件亦具有证明力,以复印件的方式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的行为,侵害了公文、证件的公共信用.”

例如《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中规定了“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类型,实务中对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并乘车等行为均按照该条规定进行处罚((倨民身份证法》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擅用他人身份证件属于典型的盗用行为,理论上对此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盗用”是否包括“冒用”中的借用行为,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关于将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认定为“盗用”行为,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否认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构成“盗用”的观点认为,身份证件是用于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类型,身份信息往往与持件人的声誉、财产等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持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借用行为由于事先取得了持件人的同意,并未对持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安全造成侵害,故本罪中的行为不法以违背持件人的意思为前提,借用行为欠缺立法者所欲非难的事实内涵,并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另外,“盗用”中的“盗”字本身就含有违背持件人意愿之意,将借用行为解释为“盗用”,超出了“盗用”字面含义所能函摄的范畴,属于应当禁止的有罪类推解释.

肯定的观点则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在硎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前,相关行政法规一直处罚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身份一人专属无法转让,借用尽管取得了持件人的同意,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侵害身份证件公共信用的违法行为.修正案增设本罪的立法宗旨原本就在于加强对社会诚信的维护,因而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本罪规制范围之外.此外,尽管借用行为对持件人而言不是“盗用”,但是对于相对方,借用行为与擅用行为在外观上并无二致,行为人均是以他人身份欺瞒相对方,侵害了相对方对身份证件公共信用的信赖利益.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通过将“盗用”扩大解释为“冒用”从而将借用行为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

总结:该文是关于身份证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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