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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隐私权论文范文 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网络隐私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网络隐私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网络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公民可以自由支配个人的私密事情,并且不被他人知晓、集中整理并传播以及不经同意而公开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认定为“财产权凸显说”更符合网络空间内经济属性的扩张.侵犯公民罪及其司法解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但存在以下问题:“出售”与“提供”的关系不清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涵不具体,第3款的刑罚设置不科学,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不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规制路径应从以下方面落实:确立隐私权独立的刑法地位,增设侵犯隐私权罪,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刑法处分方式,增强“网络隐私”保护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财产权凸显说 侵犯公民罪 刑法规制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与发展,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其内涵与外延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网络隐私权”正是当下网络变革的新兴产物.相较于传统的侵犯公民隐私行为,运用网络手段实施的显得更为隐秘,一旦发生,对个人往往造成精神的恐慌、内心的不安以及更加严重的财产损失.〔1 〕可见,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俨然成为互联网技术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网络隐私权”,进而落实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规制,就成为一个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条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对当下中国“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展开研究,以求教学界各位同仁.

一、“网络隐私权”的独立权属

“普通隐私权”通过网络技术的加工,转型为“网络隐私权”,呈现出不同于“普通隐私权”的独特属性.

(一)从“普通隐私权”到“网络隐私权”的转变

何为隐私,简言之就是指公民不愿向社会无关人告知的私密事情,而“隐私权”的提法最早可追溯到1890年的美国.波士顿著名律师沃伦由于不满当地媒体对自己女儿婚礼的大肆披露,与哈佛大学教授路易斯·布兰代斯合作著文《隐私权》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两人呼吁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尊重.〔2 〕此后,隐私权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同时对其研究也更加的深入、系统,但终究对隐私权的定义没有形成统一.〔3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也存在诸多争议,〔4 〕更没有对隐私权系统的规定,涉及隐私权的立法也比较分散,遍布于大约40部法律中.例如《宪法》第40条关于“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1条规定的对“隐私”保护,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对“隐私权”保护等.上述分散的、略显滞后的立法现状都对当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要求.

“网络隐私权”作为在网络环境下对传统隐私权的自然延伸,虽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但因其依附于开放化、流通化、全球化的网络传播,又具有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保护难度大的独特性.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也没有形成统一,笔者结合网络传播的特性以及隐私的基本内容,认为“网络隐私权”应当是:在网络空间内,公民可以自由支配个人的私密事情(包括),并且不被他人知晓、集中整理并传播,以及不经同意而公开的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与进步,国内逐步推进了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进程,例如,从2000年规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保护决定》,再到2013年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保护规定》《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直至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等,所有涉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都为传统隐私权的转变提供了保护依据和平台.

(二)“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根据笔者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该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前提内容——知情权

在网络环境下,公民浏览网页、购物或从事其他活动,往往涉及的注册或填写,如果某些信息填写的不够详实,往往会限制注册或拒绝访问,而这些信息已经涉及了公民隐私权领域,公民有权利知晓这些信息被哪些网站收录,收录的用途是什么,是否会被恣意传播、出卖等.虽然在信息注册时许多商家会作出隐私保护的承诺,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公民对隐私的知情权被严重侵害.

2.基本内容——保密权

“网络隐私”也是“隐私”,就是指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保密事项.一般而言,权利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财产收入等都是需要保密的事项.但“网络隐私权”依附于网络这一复杂背景,因此需要依据保护力度的不同对保密的内容进行分类——绝对的保密权和相对的保密权.所谓绝对的保密权,是指那些静止的或变化不大的内容.例如权利人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婚姻、生活、財产等基本状况,这些直接依附于个人的信息需要绝对的保密.相对的保密权则主要指生活中的动态隐私.例如、微信的聊天信息,商场的消费信息等,这些并不直接依附于个人的信息保密力度可以相对降低.

3.核心内容——支配权

支配权作为对世权(绝对权)的核心权能,它表明了权利人只有基于自主意思而作出的决定才是权利行使的前提.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信息传播的多面性,以及传播速度的快捷性,一旦权利人对丧失了全面的支配力,信息的泄露将无可避免,介于网络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对权利人造成的负面效应难以估量.简言之,权利人只有具备了独立自主的支配权,网络隐私的内容才能根据自主意思决定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向哪些人公开等.

4.保障内容——救济权

救济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派生权,当公民遭受隐私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获得赔偿.普通的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责令侵权主体作出赔偿.但是,当“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因其侵权手段的隐秘,传播渠道的多样,往往不易发现真实的侵权主体,公民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往往很小.即便如此,公民获得救济的权利是应然存在的,至于如何实现救济权,则涉及法律规制的问题,笔者将在后文具体分析.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网络隐私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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