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之价值分析是关于价值分析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价值分析定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格式条款的产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但同时其又以各种方式侵害着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属于契约的组成部分,它不但会对契约自由产生影响,同时,还对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产生冲击.因此,本文以传统民法理念为视角,从格式条款价值的正反两面分析入手来探寻对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理价值;价值冲突
一、引言
格式条款是随着近代合同法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最早以契约自由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到大规模垄断产生的19世纪中期,格式条款以其固有的特点迅速普及开来,它既降低交易成本,又实现了企业利润最大化.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格式条款”这一概念,结合该规定,借鉴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本文将格式条款定义为:“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之合理价值
我们知道,价值是标志着人与外界事物关系的一个范畴,它是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所发生的效应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格式条款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价值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制定格式条款的目的亦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交易活动本身即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通常其经济价值体现在:
第一,减少交易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双方洽谈支出的交易费用,如车船费、住宿费、通信费等等,采用格式条款后,交易相对方仅需要做出“签还是不签”的承诺,即可立即完成交易,这是其基础性经济价值.
第二,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交易安全.与传统磋商式交易模式相比,采用格式条款交易模式,交易相对方会提前通过商业惯例或其他人的交易范本来预判契约内容及后果,该模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因而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基于合同内容的公开公示,交易相对方在交易安全评估时,有充足的时间来考虑交易风险,及时做出安全评估和利弊分析,从而保障自身的交易安全.
(二)法律价值
格式条款作为契约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其可以单独生效,但其仍要受民商事法律规范约束,其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我们知道基于法律特有的滞后性,其无法对交易双方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面对形态各异的交易活动时,交易一方通过预制的格式条款来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为以后的法律规范完善提供实践来源.
第二,体现公平、平等的法律价值理念.任何的公平都是相对的,在交易双方经济实力本来悬殊的情况下,如果任由强势一方针对不同消费者作出不同的合同约定,那就使得本来弱势的消费者更加没有发言权,格式条款可通过相对固定的交易条款范本来约束交易双方,从程序上能够确保消费者之间的缔约公平、平等性.
(三)社会价值
格式条款发挥其作用,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当市场上出现利益集团通过控制市场资源,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情形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调控手段干预来平衡利害关系,采取对格式条款制定主体的整治与惩罚等多种调控手段,实现市场良性循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三、格式条款与民法基本理念之价值冲突
格式条款不管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存在与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精神相背离的方面,具体体现在:
(一)对“契约自由”精神的背弃
传统“契约自由”思想起源于罗马法,后者的核心即私法自治.德国学者梅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契约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在民法意义上,契约自由主要表现为缔约自由、缔约对象自由、契约内容的决定自由、契约变更与解除自由和契约方式的选择自由.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的背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缔约自由受限.即对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订约的自由意志加以限制.如:针对某些垄断性行业,法律规定了其强制缔约义务.即,针对交易相对人提出的要约,提供条款一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同时,交易相对人也必须服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同,要么同意,要么拒绝.如:电信行业的月租费、漫游费等格式条款内容,在消费者办理业务签字时,必须服从,否则无法完成缔约.
第二,缔约对象自由受限.基于市场经济竞争模式下形成的行业垄断,个别消费者面临同样的遭遇,即:普通消费者从事消费活动时,根本没有可以选择的交易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较少,且收费及服务项目大同小异,这种以供应商之间攻守同盟的方式达成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交易对象选择权.
第三,缔约内容选择受限.顾名思义,即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不经双方协商讨论,这个也反映了格式条款的本质属性——不可协商性,这是对契约自由的最本质侵犯.
第四,契约变动自由受限.该项是针对已经订立好的契约,能否由交易相对方自由变更、解除的问题.这是契约双向意志性的一种延伸,传统契约自由模式下,只要双方契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欺诈第三人行为,契约条款均可在双方同意下进行变动.而在格式条款产生背景下,合同要么约定不能变更、要么约定变更后,申请变更一方需负担极不公平的责任,而申请方往往是消费者一方,如变更,消费者需负担高额的违约成本.如:机票、火车票退票收取高额退票费用的规定,此类条款就是对契约自由违背的另一种表现.
第五,契约方式选择自由受限.通常交易双方可依照交易习惯及交易便利原则确定契约方式.而在格式条款产生背景下,契约方式完全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掌握,他们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迫相对人接受提供方制定的条款,而交易相对人往往未能对交易内容产生足够的认识,导致消费者权利自由受限.如:殿堂告知提示注意免责事项,对于不认识字的人或是盲人来讲,无法进行有效的认知,使得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价值分析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价值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中协议管辖不合理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下称《民诉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生效,其中。
2、 论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摘 要: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可协商性、相对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内容的定型化和持续性,格式条款的这些特点使其不能以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加以。
3、 论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形式规制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因其特殊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然而伴随着格式合同出现的“霸王条款”却威胁着社会契约。
4、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工商行政执法 [摘 要]格式条款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交易活动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伴随着精细专业化和规模集团化经济形式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是合同双方共同追。
5、 保险合同限定投保人治疗方式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案例,确立了该类保险纠纷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即: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
6、 文化产业第一股阅文集团价值几何 阅文的基础市值更多基于其互联网特性而非文化公司特性,未来能否支撑起目前的市值,取决于其IP开发和变现能力2017年11月8日,阅文集团(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