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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论文范文 其他科技成果权法律保护之误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科技成果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1

其他科技成果权法律保护之误区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科技成果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科技成果转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笔者正代理一件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对其他科技成果权有一定的思考,本文将从案例入手,结合科技成果、其他科技成果、其他科技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浅析其他科技成果权内涵、性质、认定以及法律保护,以期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加深对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理解,理顺其他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合理选择保护科技成果的方式.

关键词 案例 概念 科技成果 误区

作者简介:刘福奇、李世博,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50

一、 引言

198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与发现权、发明权相并列的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赋予其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至今为止,其他科技成果权相关的立法缺位,就其他科技成果权的内涵尚无权威的定义,其性质、客体、保护方式亦无明确规定,关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的司法案例更是寥寥无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删除了有关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规定.笔者正代理一件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对其他科技成果权有一定的思考,本文将从案例入手,结合科技成果、其他科技成果、其他科技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浅析其他科技成果权内涵、性质、认定以及法律保护,以期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加深对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理解,理顺其他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合理选择保护科技成果的方式.

二、 案例

汪某2000年发表《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提出试用视力减弱补偿率来弥补《工伤鉴定》标准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伤残等级时的不足,提出了视力减弱补偿率和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和使用说明,工伤鉴定中可以应用此对应关系,解决符合多个伤残等级视力值的定级问题,使视力减弱补偿率表中的数值能与具体的伤残级别相对应.2014年,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起草2014版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及附注内容,与汪某提出的对应关系和使用说明内容基本一致.汪某主张其对涉案科技成果享有署名权并可获得奖金和奖励,《2014版标准》中上述表A.4及其附注内容与其享有的科技成果权内容一致,请求该标准再版时将其列为起草人,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

一审判决明确2014版标准的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及附注为原告汪某的科技成果,人社部与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为其消除影响,赔偿其合理开支30122.5元.现本案正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之中,笔者作为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二审审理过程.笔者将以本案为引,探讨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保护问题.

三、 科技成果的概念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专家观点,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技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实验和思辨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 .

按照性质和特点,科技成果可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其中应用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成果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如技术秘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定性,科技成果是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笔者认为,受法律保护的科技成果应当作限缩解释,将基础研究成果和软科学成果排除在外,只是具备学术意义的基礎研究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不属于法律意义下的科技成果范围.

四、 其他科技成果、其他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

(一)其他科技成果的内涵

《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将其他科技成果与发明规定在一条中,并赋予其他科技成果权人领取荣誉证书和奖金的权利.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笔者认为此处的其他科技成果是除了发明成果和科学发现以外其他的科技成果,应当是应用技术成果,但因《民法通则》已在本条中单独就发明作出规定,因此其他科技成果权是一种非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

(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与立法背景

其他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主要是一种荣誉权,属精神权利之列.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权利客体并非科技成果,而是获得荣誉和奖励的精神性利益.

其他科技成果权只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所规定,而《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当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科研、生产和技术应用等都需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亦归国家所有,因此通过《民法通则》赋予个人其他科技成果权这种荣誉权.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曾指出:立法者在80年代中期已隐约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在当时并不确切了解知识产权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特殊时代的产物,《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虽对其亦存在矛盾的表述,但其作为一种精神权益,必然不能如知识产权一样受排他性保护.

(三)其他科技成果与其他科技成果权

其他科技成果权不同于专利、商标等一般的专用权,创作人取得此项权益不需履行特定的法定程序,无需进行申请、登记或备案等行政审批手续,创作人就科学研究课题取得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之时即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享有其他科技成果权,向有关机关申请领取奖金或奖励.一项成果,是否构成其他科技成果,即是否为具备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需要依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在获得专业评价机构或者评价专家委员会的评级后,可以此为其他科技成果的证明,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四)其他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就其他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而言,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将其规定为知识产权,与著作、专利等专有权相并列,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但笔者认为,其他科技成果权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亦非现有知识产权不能覆盖的权利,或者说不是一种兜底性的表述,而是一种“准知识产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权能只包括领取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其他奖励的权利,不具备一般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排他性,在其他科技成果权未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相关知识产权时,其他科技成果权人对科技成果无独占权.

总结:这篇科技成果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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