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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 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著作权保护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0

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是关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加强著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人类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就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探讨,均以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为前提.强人工智能若出现,其与外星人无异,人类与其的关系也将成为两个高等物种的关系,将超越现有法律的范畴.对智能机器人创造物具有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必要性,智能机器人创作的“独创性”应以客观差异作为判断标准,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不存在必然联系.若否定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民法学理论可通过构建支配性行为理论,将其理解为智能机器人所有权人的间接创作行为.若通过立法拟制智能机器人的人格,在产品责任制度之外,可通过构建智能机器人强制保险制度来赋予其责任财产额度,从而解决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同时,智能机器人因创作、劳动等民事活动而享有的财产权由其所有者代为享有,人类代替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智能机器人侵权情况下将自动成为特定机器人的责任财产,但宜认定保险责任财产先于获利予以赔付.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主体资格支配性行为理论机器人作品

一、问题的提出及讨论前提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AI技术)一词首次在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出现,该年度也被称为人工智能元年;此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寒冬与春天之间徘徊,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谓进入快车道.〔1 〕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人工智能的现实应用,产业利益推动人工智能研发领域得以飞速发展.〔2 〕关于人工智能的内涵,有论者将其称为智能主体的研究与设计,而智能主体则是一个自动通过判断环境以达目标的系统;〔3 〕也有论者将其称为“机器或软件表现出来的智能”,〔4 〕此种观点强调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的一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如推理、规划、学习等).〔5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技术,其从简单的算法推演、模式识别到连接主义学派的神经网络,目前已经能够进行自我深度学习.〔6 〕截至目前,智能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大数据系统的支撑,有论者将之形象地概括为“数据喂养着人工智能”.〔7 〕换言之,“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模拟人类的神经网络,让计算机系统对数据库进行深度学习,使得计算机系统能够进行分析、判断以及决策”.〔8 〕人工智能在现实生活之中已经无处不在,其之所以会给人们带来距离感,在于每一项人工智能产品成为现实之后,都会以一个新的名词的方式出现,从而让人们误解人工智能这一科技尚未实现.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智能手机就是典型的人工智能产品.〔9 〕过去的两年是人工智能引发人们普遍关注的年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又一个新起点.阿尔法狗(AlphaGo)打败人类世界冠军之后又被能够进行自我学习的替代者AlphaGo Zero迅速打败;〔10 〕第一个机器人索菲亚(Sophia)在沙特获得公民资格后在接受采访时屡次语出惊人,虽然事后证明该智能机器人所谓的“智能”都是开发团队在其提问前特地进行的程序设计,〔11 〕但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后的深度研发确实不断刺激着人类敏感的神经.〔12 〕但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尚不具有独立意识,其所谓的思考也取决于其所“吃下去”的信息究竟是什么,至少目前人类尚未发现强人工智能(也称为广义人工智能、超级人工智能)的出现,我们尚处于弱人工智能(也称为狭义人工智能)的阶段.笔者认为,若具有自我意识的强人工智能出现,此时其本质上与外星人无异,人类与其关系也将是两个高等物种之间的关系,恐怕在现行的法律范畴内探讨所谓的法律问题将不具有任何意义,所以笔者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探讨仍以我们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为前提.

一般认为,智能机器人是人工智能硬件系统的典型代表,〔13 〕也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的终极载体.〔14 〕而人工智能科技的高速发展使得智能机器人对于社会、经济等领域发挥的作用越加强大,从机器翻译、图像识辅助系统再到推荐系统,从机器人作画到写作再到谱曲,从无人驾驶汽车的现实到无人船舶的研发,〔15 〕人工智能确实带给人类社会不少技术红利.欧洲机器人协会秘书长尤维·赫斯博士表示,目前全球机器人年均工业产值为220亿欧元,预计到2020年可达500亿欧元至620亿欧元之间.高级智能机器人的工业产值将会超出我们的想象,其应用可以大力提高欧洲的工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16 〕正是源于智能机器在诸多领域与我们人类产生交互,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鉴于智能机器人在新闻与视觉艺术领域参与创作行为的常态化,笔者拟以智能机器人创作为视角,探讨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并同步探讨智能机器人的主體资格问题,以期对人工智能的理论研究与未来立法能有所裨益.

二、对智能机器人创作物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智能机器人创作物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综述

传统著作权理论及立法一般均以人类为中心来构建相关制度.换言之,根据传统的著作权理念,只有人才能创作作品,任何源于人之外的内容即使在形式上属于作品,该内容也不能被著作权法承认为作品并提供保护.而智能机器人系统的创作成果至少在表面上看其核心并非人类派,鉴于此,对于智能机器人创作物是否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学术界形成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未来立法保护论”和“不属于作品不予保护论”两大派:

1.“未来立法保护论”

从逻辑上而言,智能机器人创作物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从解释论或立法论上解决创作者的问题,还必须要求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人类产生的作品无异,所以说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应当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持智能机器人的创作物应当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这一观点的学者,其内部的典型观点可以加以如下概述:其一,有观点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根据对人的依赖程度而区分为第一类生成物与第二类生成物,且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之中,诸如笔者所讨论的拥有自我学习能力的智能机器人这类第二生成物也是无法得到保护的,但是基于著作权制度立法初衷的考量,智能机器人所创作的第二类生成物有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的必要,所以立法应当根据产业发展的考量在人工智能进步到一定程度时打破现行立法对笔者所言的智能机器人的创作行为加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其二,有学者则指出,判断智能机器人创作物需要著作权保护所考量的“独创性”必须是一个客观标准,不能因为表面上不是人在创作而据此否定其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可被视为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从而肯定了智能机器人创作物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应然性.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考虑到权利配置的合理性,该论者也主张应当以智能机器人所有者为核心进行相应的权利构造,并最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17 〕其三,还有论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遭遇现行知识产权法只保护人类创作的理念和制度障碍,但这一制度障碍通过立法能够加以解决,只需要构建以人类读者(受众)为基础的版权法理论,即可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换言之,只要改变传统知识产权法以人类智力为中心构建起保护对象这一立场,从立法论上即可妥善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是知识产权的客体.〔18 〕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刍议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对特定领域的发展和国家的综合实力都有正面的影响,而著作权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国家应该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保。

2、 网络时代体育赛事节目转播著作权保护 摘 要 网络时代改变了信息储存传播方式,在给体育产业带来了空前契机的同时其开放性、共享性使得未经授权而盗播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这一现象愈演愈烈,但我。

3、 论微信作品著作权保护 摘 要 近几年来,微信这个社交软件在逐步取代电话、短信、钱包等工具的同时,已经成为个人或组织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目前,已经有6 8亿用户。

4、 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刑法适用 摘 要 目前,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保护著作权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才正式实施,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这两。

5、 诌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 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超级芯片等技术的共同作用下,已经表现出了类人甚至优于人类的智慧,其模拟人脑神经网络的运行机制。

6、 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 内容摘要:初期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工具范畴,自主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意识”和“表意能力”是赋予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其“人性化”将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