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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审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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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基本原则

固定综合单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见的计价形式,以固定综合单价为基础构成合同,约定业主承担清单工程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通常情况下,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所包含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之外的调整方法.

(一)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当生产要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将导致承包人生产成本剧增或剧减,对承包人(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经济损失.很显然这类情况属于索赔的范畴,审计时应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行审核,查验有无相应的索赔报告、索赔批复,审查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及索赔计算的准确性.故对于在结算审计阶段提出的此类调价要求,若审计人员无法通过现有的资料真实还原当时的情况,根据索赔时效条款,应该予于拒绝.

如果合同双方未对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进行约定,而实际中确实出现较大的变化,应如何处理?未约定风险并不代表双方放弃协商的权利.由于合同的存在,证明双方在权力和义务上享有对等的地位,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认为可参照结合工程惯例,在价格波动超过±10%以上时,双方各承担超出部分50%的风险补偿,以便公平合理地解决合同中的此类调价纠纷.

(二)对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版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4.1.4条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由此可见,发包人应始终以确定完整准确的清单工程量为已任,并承担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在工程进行中或结算时,双方应首先对用以确立合同基价(即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的清单工程量(本文称之为名义工程量)进行复核.这种形式的审核是对该工程工程量清单固有错误的纠正,它的依据是设计文件,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不需要有相应的签证文件来证明.因此双方均不得以无相应签证单为理由来拒绝修正错误.例如,对于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必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漏项或少算,既使是在结算审计阶段由承包人提出,也应予以更正.

(三)结算价款的确认

结算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和变更签证价款之和.其中,合同价款由合同基价和合同内变更价组成.合同基价是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款(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所约定的风险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综合单价变更,以及清单名义工程量的变化(也称审计量差),进而构成合同内变更价.变更签证价款则是由变更工程量形成,由这种方式组成的结算价款概念明晰,符合工程发展过程变化,更有助于双方进行审核和修改.

二、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不变,同时约定在超出风险范围情况时对工程价款及工程量变化的具体调整方法. 由于在投标阶段就需要全面考虑影响工程条件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施工条件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因此报价对风险因素的考虑是综合性的,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的计算是这种综合性的具体表现.所以据此签订的合同,表明发包人在合同承包范围内及约定的风险条件范围内的工程总价固定不变,只有当约定的风险条件范围发生变化时,方可调整合同价款.

(一)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和固定单价合同类似,在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发包人)按索赔程序执行.审计时,对相应索赔报告及批复进行核准.但是如果双方未进行风险约定,将不能按固定单价合同那样由双方协商调整.因为固定总价强调的是约定范围条件内的一次性包死,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量和价格因素的风险,合同着重强调工程承包范围内总价不变,只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未改变,均不得调整总价.

(二)工程量变化的审计内容

固定总价的前提是签订合同时的设计图纸深度、技术条件和承包范围不变.当合同确立的前提条件遭到破坏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对总价进行调整.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本着“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协商解决.工程中大部分变更都是由于设计文件深度不够和业主需求发生变化造成的,下面是几种常见的工程量变更情况,以及本文提出的解决建议.

1.承包人投标工程量与名义工程量有偏差,甚至漏项.无论正偏差还是负偏差及漏项,在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漏项和与实体名义工程量之间的偏差都应视作承包人应该合理考虑到的风险因素,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工程量只是用来确定工程总造价的计算过程.承包人竣工提交的合格产品数量,应以承包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并且合同价款不能因为此类偏差而进行调整.

2.发包人造成的分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显然由于发包人行为导致承包范围发生改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变更签证调整.签证工程量应等于变更后工程量减名义工程量,而非承包人的投标工程量.此外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其综合单价风险水平.由于是发包人造成的,发包人应对此负责.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对此情况的调整方法.如果双方未约定势必产生严重合同纠纷,这一点往往是固定总价合同审计中最大的矛盾所在,经常导致审计工作停滞不前.

3.发包人造成的某分项工程部分工作内容变更.如某分项2000m2外墙涂料有500 m2变更为外墙砖,而且经双方核实,该分项合同范围内名义工程量为1800 m2.按约定对于变更部分-外墙砖,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进行审核;但是对外墙涂料部分如何调整?本文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对原分项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即外墙涂料按名义工程量1800 m2重新组价,原该分项价款减重新组价价款即为合同扣减价款;而不是原分项综合单价不变,仅扣减500 m2涂料工程量.

(三)确定合理的结算价款

“方便结算”是固定总价合同的显著特点.对于工程施工期短、工程量较小、工程结构简单、技术成熟的工程,一般很少变化,结算价款就是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款加少量的变更签证价款.对工程量的复核,也仅仅是针对有变更情况的分部、分项工程.而对于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条件却发生较大程度变化的工程,重点应放在合同总价调整方面. (作者单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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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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