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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管理人论文范文 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学士论文 原创主题:破产管理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是适合破产管理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市场经济的退出和拯救机制促使破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实践中,破产事务纷繁复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懂得经营之道,更要熟识法律,精晓会计业务.因此,决定破产管理人工作热忱的报酬问题在这一市场化的职业中显得尤为突出.我国将破产管理人报酬之决定权交由法院,此种设计符合世界潮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这种法院“主宰”一切的做法尚不足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本文拟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基本问题入手,深入剖析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建议完善

1 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概念及意义

破产管理人报酬即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履行了自己的忠实勤勉义务后,所应取得的和之相适应的酬金.

相对于破产事务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和其均无利益瓜葛,能够作为公平的第三方公正、有效、合理的处理破产事务,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平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平稳有效发展.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

1.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特殊,其在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同时,自身也担负着一定风险,故而为了较好的平衡管理人的付出和企业因此获得的收益,破产管理人在主导破产清算事务时有权获得和其劳动价值等价的报酬.

2.合理确定原则

不同的破产企业需要破产管理人付出的劳动不同,企业的破产财产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不可能一成不变,因此,各国在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形,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规定了一定限额.

3.管理人报酬激励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相平衡原则

破产事务中,债权人得到的补偿愈多,管理人的报酬愈多,而债权人得到补偿的多少又和管理人的劳动密切相关,环环相扣中,如何促使破产事务顺利进行,捋顺各方利益线条,最好的方法就是促使破產管理人报酬激励和债权人利益相平衡.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世界各国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劳动时间计酬,一种是按破产标的计酬.在我国,《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明确采用了按标的计酬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报酬.同时,现行实践主要采用超额累进的计费方式予以计算.

2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过于随机

虽然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在实践中,常常采用轮候、摇号、抽签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一定时期内该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做了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见下表:

从中不难看出,随机指定的机构管理人占案件总数的38.4%,也就是说有近四成的案件是采用随机方式产生的,这种随机带来的显著后果就是工作质效低下.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权过分集中于法院

现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由债权人会议确定,另一种则是由法院确定.我国同韩国、德国一样采取第二种方式,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诚然,这种做法有其合理之处,毕竟法院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具有严肃性和认真性; 但是,不可否认,此种人民法院一家独大的做法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三)破产管理人“同工不同酬”

现实中的破产事务纷繁复杂,有的条理清晰,债务明确,付出八分精力即可得到十分报酬;而有的则如一团乱麻,付出十二分努力也未必能得到五分回报.潍坊市某法院曾做过这样一份对比,平均每十件破产案件中有两件颇为复杂,三件较为复杂,而这些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报酬相较剩余案件仅仅多之毫厘,更有甚者尚不如剩余案件,而作为非公益性组织的破产管理人,都想要收益好的破产事务,这就必然会给破产案件造成一定的困扰.

3 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完善

(一)多渠道设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方式

就破产管理人报酬而言,我国目前单纯以法院作为确定主体,以破产财产标的价值作为确定依据,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管理人的劳动,这种片面的报酬确定方式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企业退出机制.

就管理人报酬确定标准而言,可以借鉴法国确定多重标准制度.法国将破产管理人报酬和企业以及破产管理人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分为和企业继续经营相关的报酬、和转让财产有关的报酬等等.这样多方面设定破产管理人报酬标准,不仅可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热忱,让他们对破产工作更加投入,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

(二)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调整机制

依据《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法院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此中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可操作性不高,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标准量化,根据地域差异以及破产案件经历的时间长短等情况具体分析,逐步明确量化标准.

就调整主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多方建言机制,法院毕竟不是企业破产的专业人士,而破产管理工作又相当繁复,因此,除去债权人会议以及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吸纳诸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以及金融企业方面的代表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提出意见,法院在听取诸方意见之后,权衡利弊,做出决策.

(三)构建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

在破产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证.有时,在“无产可破”案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有时还要“自掏腰包”,垫付费用.基于此,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迫在眉睫.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设立破产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

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要想稳健存在,首先要建立客观公正的收支标准,从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恒定标准,按比例分段计提.其次,要明确破产管理人基金补偿的对象,当破产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未发生债务人的清偿,管理人的报酬无法计算时,当债务人本身没有或仅有少量财产,导致债务人本身清偿的财产总额极低甚至为零以及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担保,并且不能通过向担保权人收取报酬予以弥补,导致破产管理人报酬基数极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管理人基金才被允许动用.最后,要建立起完善的基金监管机制,对基金设立专项账户,明确基金不得用于任何风险投资;对基金的运作要做到全程公开,对有关原始凭证留底存档.

4 结论

随着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破产管理人日益成为当下破产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亮点.本文从现阶段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及其存在的缺陷出发,对管理人报酬的能动性调整及其保障问题做了一定研究.但就某些热点问题例如破产管理人重复取酬问题,“无产可破”案件如何确定管理人报酬问题文中并未涉及,对于此方面的遗憾,笔者希望在今后通过系统的研究学习,深刻领会后,再和各方英豪探讨.

参考文献

[1]霍敏.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0

[2]霍敏.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91

[3]陆晓燕.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规则之构建[D].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顾云川.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财经大学,2012.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破产管理人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破产管理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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