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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辩权论文范文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学年论文 原创主题:抗辩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是关于抗辩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逐渐显现出其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需求.但由于我国《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类推适用或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在我国无法可依.文章以诚实信用原则和牵连性为扩张适用的判断标准,分析在合同解除后、主从合同义务之间、非同一双务合同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问题.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适用;双务合同;牵连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6-0122-0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兼具“避免授予信用”及“增施履行激励”的双重功能.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相比,具有预先性、合法性的特点,是债权保障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发挥违约责任无法替代的作用.崔建远教授曾这样予以评价:“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说,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也不逊色.”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或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在我国无法可依.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适用的判断标准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价值理念仍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公平与正义之追求”.《台湾民法典》在第264条明确规定:“他方当事人已为部分之给付时,依其情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背诚实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对于当事人而言,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要诚信守约,避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

对于法院而言,应以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为重要的判断标准,避免为当事人制造不必要的履行障礙.通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双务合同的发生上、履行上和存续上.发生上的牵连性,指自双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产生,但这种发生是具有相对性的,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另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履行上的牵连性,指自双方当事人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对等的义务,一方履行义务以他方履行义务为前提.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在非归因于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发生履行不能,双方的负担义务都予以解除.可以说,牵连性贯彻双务合同的始终,而我国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体现了履行上的牵连性,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理念.但值得注意的是,牵连性并不局限于双务合同中,只是因在双务合同中体现得更为透彻,故以双务合同为典型.

如何把握同时履行抗辩权牵连性的界限?一方面为了促进相互联系并互为原因的义务的履行,要适当地扩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另一方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理念,又要相对地限制对牵连性的解释.我国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认识上,如“双方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债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主合同义务的履行”等主流观点,其实也是对牵连性的一种体现.但是,是否秉持债务之间具有牵连性,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扩张解释?我国对此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法院在把握牵连性的适度问题上,也容易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情形分别予以分析.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适用的具体情形

(一)合同解除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认同合同解除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是在一些判决中已体现了法院开始重视合同解除后债务关系之间的牵连性.例如在“新疆索菲亚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候爱梅、候懿芸、黄宏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案件所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被生效判决所判定解除,法院在认定时提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已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事实基础”.同时,法院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上也考虑了牵连性的存在,对返还义务与当事人诉请之间的牵连关系进行了论证,以两种请求之间“彼此独立并无牵连”为由,驳回了上诉人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

《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在合同解除后,对于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及损害赔偿的义务.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体现为返还义务.举例而言,甲以A物与乙之B物交换,甲因乙交付B物具有瑕疵而解除合同,这时双方互负返还受领物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是否允许一方当事人主张在他方当事人未返还其所受领物前,拒绝自己返还的义务?对此,《台湾民法典》第26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契约解除而生之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准用”在此处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下的类推适用,做此规定,其实也是基于双方应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实质上存在牵连性,并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肯定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王泽鉴教授认为损害赔偿的义务并不是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义务,但鉴于损害赔偿义务是给付义务的变形或延长,与双务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返还义务有牵连性,故应采取广义解释,肯定损害赔偿义务具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履行补救措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损失最大化的一种避免,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护意义.在此种情况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会使双方都失去最佳的补救时机,故不予以考虑.

(二)主从给付义务之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通常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有违反主给付义务,对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一方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情况下,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在相关适用上,主要会碰到两类案件:一类是一方未开具相应金额,另一方拒付价款的案件;另一类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履行过户手续,另一方拒付价款的案件.在未开具相关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以开具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合同义务,与主合同不具有对待给付为由,驳回当事人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开具增值税对于买方来说确实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因为其涉及结算,甚至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只有取得增值税才能获取国家的出口退税.对此问题,崔建远教授认为,在公司作为长期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时,出卖人拒会造成买受人签订长期买卖合同的目的落空,其应当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崔建远教授强调的是在长期买卖合同中拒的情况,其实也是考虑到两者义务之间的牵连性.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出卖人协助办理移转登记的义务,在形式上虽为附随义务,实质上确是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主给付义务.所以在出卖人未履行房屋的过户义务时,买受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抗辩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抗辩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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