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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条款论文范文 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不可抗力条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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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合同法》款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制度.但是对于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等具体事项,《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实践中发生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关系涉及到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进行分析,探讨案例中双方约定的政府行为是否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事由.

关键词: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85-02

作者简介:包洋(1989-),女,广西合浦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案例

(一)案情概述

二零零九年九月曾某和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某市某区一处房屋,建筑面积53.33平方米,总金额795868元.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受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至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由于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变更等),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出卖人虽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双方同意,出卖人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曾某向金伟杰公司支付了购房款785868元.金伟杰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将所售的商品房交付给曾某使用,但至今未为曾某办妥房地产权证.

(二)诉讼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金伟杰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 违约金(每日按购房款795868元的万分之五计,从2011年8月9日起计至曾某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被告主张:金伟杰公司抗辩称因政府行为导致不能 ,应免责.金伟杰公司认为某市城市规划局自行制定的座标用地规划红线图中红线和座标不一致,导致涉案房产项目无法通过规划验收,令金伟杰公司不能办理涉案房产房地产权证,明显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属于金伟杰公司可以免责的事由.

(三)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向曾某支付迟延 违约金(每日按购房款795868元的0.05%标准计,从2011年8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如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则违约金计至曾某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和被告争议焦点为被告金伟杰公司对其迟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因政府行为而免责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不可抗力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合同法》中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指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承认不可抗力制度.但是“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研究不可抗力,但有关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性质、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效力等,学者们均存较大分歧”.[1]

第一、双方当事人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该条既未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也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王利明教授认为:“各国《合同法》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是有关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则很难由法律做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由和范围.”[2]有的学者认为:“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范.由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自己议定,故当事人可通过在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的方式规定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由债务人承担;或和此相反,当事人也可约定债务人对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3]笔者认为,在私法领域,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的事项,对于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部分,可以由当事人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所以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基于意思自治,根据具体的情况约定不可抗力的事项.

第二、政府行为是否可以纳入不可抗力条款.

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了,由于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变更等)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出卖人虽经最大限度的补救仍无法避免的,出卖人可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双方将政府的行为归为了不可抗力的条款当中,当作免责条款.

金伟杰公司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政府的客观原因造成了某市城市规划局自行制定的座标用地规划红线图中红线和座标不一致,导致涉案房产项目无法通过规划验收,令金伟杰公司不能办理涉案房产房地产权证,明显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属于金伟杰公司可以免责的事由.

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53条明确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情况,对案件进行逐一分析.

总结:这篇不可抗力条款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略建筑工程合同内部管理和法律纠纷防范 摘要:建筑工程合同的有效管理可减少双方法律纠纷,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本文对当前建筑工程企业当前存在的合同内部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

2、 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与法律后果 摘 要: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否可以得到健康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以及签约管理工作对促。

3、 论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摘 要: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可协商性、相对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内容的定型化和持续性,格式条款的这些特点使其不能以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加以。

4、 论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形式规制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因其特殊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然而伴随着格式合同出现的“霸王条款”却威胁着社会契约。

5、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权法律规定探析 摘 要: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6、 保险合同限定投保人治疗方式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案例,确立了该类保险纠纷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即: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