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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论文范文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是关于对写作合同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

关键词:合同条款;合同义务;附条件;附期限;有效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7-0044-08

深圳红瑞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北京福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约定:“目标公司拟在香港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全部交接结束、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受让方接管目标公司后与各中介机构签署最终协议确定发债日期、正式发债之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叁仟万圆(转让方账户信息如前述).”该协议第1条第3款第3项约定:“目标公司30亿元人民币债券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如目标公司未能成功发行30亿元人民币债券,且转让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失败是由受让方造成的,则受让方仍需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中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肆仟贰佰伍拾万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第二笔、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受让方以该两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附有履行条件且该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对抗转让方的请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并诉诸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约定的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第3项约定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附有约款,但该约款并非我国现行法设置的附条件,而是附期限.如此认定的理由有三:一是所附条件为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但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转让款的支付义务的约定是确定的,并未对付款义务的生效与否作出特别约定;二是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30750万元,该数额具有确定性、恒定性、包容性;三是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股权转让款的数额是确定的,受让方还表示将在发债成功后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下文结合合同法理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理由进行详细评释.

一、合同附條件与合同条款附条件的一般理论

系争案件的焦点之一是,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是否属于合同

收稿日期:2017-06-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12AZD12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

作者简介:崔建远,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周枏讲席教授(广州510632).

条款附条件?为了叙述和阐释的方便、清楚起见,笔者先介绍和阐释合同附条件与合同条款附条件的一般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5条规定了合同附条件.实务中不但有合同附条件,而且存在合同条款附条件的情形,对赌协议中某个或某些条款附条件是常有之事.所谓合同条款附条件,是指整个合同已经生效,所附条件仅限制合同项下的某项义务或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换言之,合同项下的某项义务或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附加了条件,从意思表示的层面看,就是合同的某个或某些条款附条件.①当然,合同附条件与合同条款附条件存在差别,可比较如下.

(1)在合同附条件的场合,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或曰生效条件)且尚未成就,那么,整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未届期,因而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都能够就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与此不同,在某项或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附条件(或曰合同条款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或曰生效条件)且尚未成就,那么,除了附停止条件(或曰生效条件)的某项或某几项义务,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应已届期,债权人可以就这些义务请求债务人清偿.②

(2)在合同附条件的场合,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或曰生效条件)且尚未成就,债务人撕毁合同,那么,按照通说,债权人可以基于期待权而请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该种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与此不同,在某项或某几项义务的履行效力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或曰生效条件)且尚未成就,债务人撕毁合同,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种责任的赔偿范围可以甚至应当是期待利益(或曰预期利益/履行利益)的损失,也可以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究竟为何者,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市场及其,以及债权人的选择.③

(3)在合同附条件的场合,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或曰生效条件)且已经成就,那么,整个合同生效且为履行的效力发生,绝大多数情况都是“一刀切”地发生履行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整个合同项下的义务,仅有极个别情况属于有些义务已届履行期而另外一些义务尚未届期.与此不同,在合同条款附条件的情况下,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或曰生效条件)且已经成就,该条款项下的义务发生履行的效力.至于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是否届期,取决于其他因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此差异决定:在这里,值得重视且需要讨论的是,在债务人违反已经生效的义务的场合,债权人可否就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可能被履行而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合同的全部条款之间密不可分,则应将全部合同条款予以整体考量,计算违约所致损失时统一考虑违反全部条款项下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就该损失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至少在有些场合,债权人可以就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可能被履行而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附停止条件的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可以区隔开来,则由于债务人违反的仅仅是已经生效的义务,因停止条件尚未成就而尚未生效的条款项下的义务未被违反,所以不宜赋权债权人就该条款部分请求债务人负责赔偿.此其一.较为复杂且难以处理的是,整个交易的安排有赖于全部条款均已生效,才会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各方的合同目的.于此场合,是否放任此种条款附停止条件,不许诚实信用原则发挥调整作用,这值得重视并反思.此其二.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合同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合同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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