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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元帅府论文范文 孙中山大元帅府时期盐税改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大元帅府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7

孙中山大元帅府时期盐税改革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大元帅府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大元帅府门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1923年3月2日,孙中山在广州建立大元帅府.由于财政短绌,盐税成为孙中山为数不多的饷源之一.从军队的维系到政权的建设,盐税尤为重要.围绕着盐税,政府、军队、盐商之间不断地发生冲突、妥协和合作,盐运使一职在两年内四次更迭,盐政亦随之发生变化.最终在相互利益的维系下,邓泽如征收“优先现税”的办法得以最终确立.

关键词:大元帅府;盐运使;盐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4)04—0036-07

引 言

盐税历年为广东政府收入之大宗①,因而改革盐政是政府面临财政困境时的一种有效方法.自民国成立之后,广东省河中、西、北三柜盐税改引埠商包制为自由售卖制,无论何人,缴纳税款后即可前往指定地点领照运盐②.然而,1923年3月大元帅府建立后,自由售卖制却无法提供充足的银饷,孙中山先后派伍学熀、邓泽如、伍汝康、赵士觐改革盐税.四位盐运使各自采取什么样的盐税改革措施,其效果究竟如何,盐税改革中政府、军队和盐商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又是如何?以上这些均是很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利用有关历史资料,对孙中山大元帅府时期的盐税改革进行论述和分析,以期为民国盐税史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补充③.

一、伍学熀的“限配法”

1923年3月,孙中山任命伍学熀为两广盐运使.上任之初,广东盐税可谓“日就疲敝”,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预饷积欠太多,以至于“一次预饷尚未抵清,二次预饷又复至”,令新税筹集万分困难;二是事权不统一.孙中山抵达广州成立大元帅府后,势力范围仅仅局限于河南岸,甚至连广州城都无法控制.无论从沿海各场运盐到省河或是由省河运盐往三柜,均极有可能会被各军截留①;三是缉舰和盐警大多被军队扣留,而各处又面临着私销充斥、盗匪披猖的局面,以致运道梗塞,盐商畏于运盐②.

相对而言,解决预饷积欠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旧借预税未抵之数,尚有十一二万元,币价低折所缴之税尚有四五十万元,此两种税款最为筹借新税之障碍.”③ 四五十万元的总额,每包以盐税5元来算,至少有11万包已沽未配之盐④.按照1922年的数据,全年省配销盐有138万包,折合每月大约可以销盐到11万包左右.也就是说,在不收取任何现税的情况下,至少要有一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完全解决旧税问题.对于用钱甚急的孙中山来说,一个月没有盐税收入是无法接受的.如果贸然取缔这批税单,又会引起盐商的不满,导致政府失信,“一律取消作为无效似属有失政府信用”⑤.

为解决这一问题,两广盐运使伍学熀采用“限配法”,即“一包新税准搭一包旧税”⑥.用“限配法”解决旧税堆积,必须要有个前提,即运往北、中、西柜销售的盐斤不能滞销.如果销路不畅,无论新盐或是旧盐,均无法销售.盐商无利可图,自然也不肯认缴新税,正如伍氏所言:“如果梧韶以上销路仍未流通,则省配钝销,犹恐各商认借税款一时未能凑集巨数,只有竭力设法劝导.”⑦

为配合“限配法”的实施,盐务署一方面对盐商“竭力设法劝导”;另一方面又饬令各军移交盐务署所辖各局厂、归还缉私舰队、禁止截留盐税,以保证运道的通畅.经过盐务署的大力整饬,各军先后归还各局厂⑧,运道也开始畅通,伍学熀的“限配法”初见成效.2月下旬到3月的盐税收入达到了45万元之多,接近了1922年的盐税月收入⑨.

然而,此种局面未能持续.1923年4月15日,沈鸿英突然向广州发动进攻,公然叛乱.孙中山随即发表电文声讨,延续三个月的讨沈战役爆发⑩.战役爆发后,西江、北江陷入战乱,运道愈为堵塞,盐商们不肯认缴盐税.5月初,盐税收入寥寥无几,伍学熀只能宣布辞职.

二、邓泽如和“优先现税”

伍学熀辞职以后,1923年5月7日,邓泽如被孙中山任命为两广盐运使.邓泽如上任以后,仍延续前任的盐税政策,但此种政策并未立即改变盐税欠收的状况.从5月12日到5月30日,18天时间仅收入5万余元,其中还包括从商铺“英芳生记”借入的现银3万元和接收前任移交的1千余元,实际上这18天的盐税收入仅仅2万元,不及正常月份的二十分之一①.

为彻底改变此种状况,邓泽如于1923年6月中旬开始实行“优先现税”的办法.由于考虑到在运道阻塞、盐斤堆积的情况下,如果仍照饷盐原价筹缴盐税,没有盐商愿意增添额外的负担.于是,邓泽如以八成的价格给予配盐,盐商只需要缴纳24万元就可以得到30万元的税单.在出让盐税利益的同时,又规定四十五日内倘若没有配足饷盐,还可以继续临时标配,以此来减轻盐商对限期销盐的恐惧.盐务署在向盐商出让部分利润的同时,也对未和配合的盐商作出了限制,即“未经盖有优先符不得配盐”②.因而,所谓“优先现税”并非仅仅是配盐的优先顺序,而是作为税单是否可以销解的凭证.

为鼓励盐商多认领,盐运署采取了“新税搭旧盐”的办法,即认缴现款15000元可以搭配旧盐400包③.盐商如不认缴现税,旧税单就无法销解.在此情况下,盐商们大多开始“合力尽筹”,短短半个月时间,政府即筹到大洋18万元④.此后的三月,邓泽如又前后三次向盐商征收优先现税,总计达到大洋90余万元,除了折价由八折变为八五折外,其余均采用同样的办法⑤.

实行“优先现税”以后,盐税收入有了很大改观.盐务署的收入从5月不到10万元蹿升至6月的27万,到8月甚至飙升至52万有余,而其中“优先现税”占所有盐税收入的94.6%⑥.

然而,“优先现税”的征收使得没有缴纳15000元以上现税的盐商无法搭配旧盐,其结果是实力弱小的盐商难以承受,大盐商逐渐垄断省河盐市.当年9月份,濒于破产的中小盐商向盐务署提出了包商制的建议.包商制和“优先现税”的最大区别是“先盐后税”还是“先税后盐”.中小盐商的资金有限,希望先盐后税,同政府共担风险;盐务署因担心盐商每月销不及额,以致影响盐税收入,希望继续实行“优先现税”.在盐务署看来,选择牺牲部分中小盐商的利益,以保证盐税的收入是最好的办法,因而否决了包商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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