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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准则论文范文 会计准则在银行理财并表实务中应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会计准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1

会计准则在银行理财并表实务中应用是大学硕士与本科会计准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 近年来理财业务高速发展,已在银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理财业务是否需要并表直接影响银行财务数据的表现及能否充分发挥该业务的全部功能.尽管《IFRS10》《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均为针对并表的准则,但在银行理财实务中存在一定的落地困难.文章从银行会计实务角度阐述、分析如何对理财业务正确运用并表准则,就实操中的权力、可变回报、影响能力相关模糊及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应对措施,同时就准则中不完善之处提出了改进建议,以为银行理财业务并表核算问题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 会计准则; 会计实务; 银行理财; 合并报表

【中图分类号】 F23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0-0059-04

一、引言

随着业务的发展及复杂性的增加,尤其是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丰富,增加了财务报表合并中对何为“控制”的界定难度.《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的漏洞不断暴露,后续发布的《解释公告第12號——合并:特殊目的》(SIC12)也和前者在关于“控制”的定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取代IAS27和SIC12中有关合并的指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报表的部分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和世界经济接轨,报表合并准则在西方发达国家暴露的问题也同样影响着我国的会计实务.为解决报表合并存在的问题,保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IFRS10对报表合并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其后,为加强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业务的会计指导,财政部于2006年1月针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准则解释第8号),进一步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核算问题,完善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报表操作的体系建设.本文结合IFRS10、CAS33和准则解释第8号中关于并表的条款,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并表核算进行探讨.

二、并表准则在银行理财实务中的应用探讨

银行理财业务(也称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分为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两类.其中保本理财产品因由银行承担主要风险,因此在并表问题上并无分歧;而非保本理财产品则相反,由于合同上约定的主要风险由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承担,因此银行一般将该类业务列为表外业务,不进行并表处理.

随着银行表内业务限制日增,不少银行早已将目光转移至表外业务,其中非保本理财顺理成为非常重要的战略组成.表1为根据2015年末年报信息整理的各主要上市银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

由表1可见,主要上市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已颇具规模,平均为资产规模的13%,如招行、光大、兴业等发展迅速的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已超过表内资产总规模的20%.另外,非保本理财业务规模占理财总规模平均比重已高达78%,表明非保本理财为各主要上市银行理财业务的主力.如需将非保本理财业务进行并表,势必对银行的财务数据和业务发展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在IFRS10、CAS33、准则解释第8号相继生效后,“是否承担主要风险”已不能作为是否并表的主要判断依据,取而代之的是对权力(power)、可变回报(variable returns)、影响能力(ability to affect)的判断,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需进行并表处理[ 1-3 ].

(一)关于对权力(power)的判断

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对银行理财而言,需进行两个判断:一是权力具体包含何种权利?二是理财产品这个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实质归属于谁?

首先,权力包括主动性权利、被动性权利、保护性权利.根据CAS33,前两项权利可以判断为实质性权利,拥有实质性权利可判断为“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最后一项权利通常只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能使用,如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出现例外情况时,属于非实质性权利,因此拥有这项权利不能判断为“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对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主体来说,资产配置策略的把控、投资时机的选择、产品提前终止时点的决定等权利均为实质性权利;而在产品的开放期内赎回份额,只是保护性权利.

其次,关于各项权利的归属.客户在签订销售合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后,已将上述实质性权利赋予了作为管理人的银行,因此银行实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再看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只要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内管理理财产品,其并不具有可干预理财产品运行的主动性权利或被动性权利.如客户风险、收益偏好改变或不认可银行的投资策略时,可在产品的开放期内赎回份额,但这只是保护性权利,故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二)关于对可变回报(variable returns)的判断

指通过参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因考虑到利益(benefits)通常指正收益,而回报(returns)同时包含正负两方面的收益,对经营结果的覆盖更全面,CAS33和IFRS10在表述时已用后者替代了前者.针对理财业务的复杂性,准则解释第8号也对银行可变回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不仅包括直接回报,还包括和理财业务关联的各种间接回报;不仅包括正收益,还包括各种亏损.

银行和客户约定收费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固定费率或金额,二是浮动费率或金额.前者一般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后者一般为理财资产端收益在扣除客户收益、各项固定收费及各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通常称为超额业绩报酬、弥补管理费等.由于受市场影响,资产端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尽可能保证客户收益、各项固定收费和支出的兑付,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通常会在收益上留有一定的浮动空间,最终体现为前述的超额业绩报酬或弥补管理费等.根据准则解释第8号,银行所有的回报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因此在产品设计上形成的浮动收益实质将银行整体回报变成了可变回报,即通过参和理财产品的运作而享有可变回报.

总结:本文关于会计准则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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