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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论文范文 虚拟财产交易征税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虚拟财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虚拟财产交易征税问题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虚拟财产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虚拟财产交易已成为互联网产业重要的获利途径,其市场规模越来越大.虚拟财产种类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分散性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对其交易的征税问题.本文依照可税性理论分别从经济上的可税性、法律上的可税性以及征税上的可税性三个方面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分析,并作出征税的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现实交易;可税性

一、虚拟财产经济上的可税性

网络中获取虚拟财产的合法途径只有三种:第一,网络游戏运营商向玩家赠送;第二,玩家在游戏中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第三,在专门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上购买.这三种途径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由于虚拟财产都是在游戏中获得,并没有和现实世界的货币相联系,因此依旧保持了其“虚拟性”,没有显示出其现实价值.而第三种途径,又被称为“离线交易”,已经完全突破了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将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货币联系起来,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通过现实的交易手段也完全突显.以5173、6870、淘宝网游等为代表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从中获得的收益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虚拟财产交易的收入具备收益性.

艾瑞资讯通过数据分析统计,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中排名前15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市场规模总计达到了357.7亿元.其中,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05年盛大盈利模式的转变标志着游戏企业对传统的以点卡为主的盈利模式的觉醒.根据诺达资讯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2011年中国虚拟物品交易市场规模达到273亿元,较2010年增长了28%.销售虚拟物品及提供相关的增值服务已经深刻影响了大多数游戏运营商的收入结构,成为了重要收入来源,占到到收入的70%以上.其中的商机显而易见.可见,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征税符合经济上的可税性要求.

二、虚拟财产法律层面上的可税性

依据张守文先生的“可税性”理论,征税还应该考虑其法律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法律上的可税性.判定某类收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应该从四个角度来考虑:效率性、公平性、可确定性和既存性.

(一)效率性

首先,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规定已经广泛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韩国,作为网络游戏蓬勃发展的国家,已经在2007年就出台了对虚拟物品交易征收增值税的法律.从国外征收的情况显示,并未对网络游戏行业产生 的影响.

其次,网络上虚拟货币的发行情况混乱.在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 、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并且明确指出,网络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这一系列的规定给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设定了市场准入条件,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的混乱状况.已有资格发行虚拟货币的运营商的发行行为无法在该《通知》中得到规制.并且,该《通知》第一条就明确了其所规范的仅仅是网络中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而不涉及网络游戏中装备等非货币的虚拟财产.

(二)公平性

税收的公平性在税法原理上体现为“税收平等原则”.税收平等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之一,是指各个纳税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且纳税的额度也应该和其经济状况,例如收益、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按照税收平等主义原则的要求,不仅要考虑课税物品量的税负能力,更应考虑课税物品质的税负能力.综合考虑,虚拟财产符合税收平等主义原则.首先,网络的虚拟财产交易不涉及生活必需品和最低生活标准的问题.虚拟财产是以虚拟账号为载体的,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物,和现实世界中的生活没有直接联系,更不会影响到生存权的问题.其次,虚拟财产交易所得具有收益性.税收其本质是财产权的一种权利成本或社会义务,但这种成本或义务必须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因此,对虚拟财产征税应该对实际的收益征税.在前文已经提到,虚拟财产的产生成本微乎其微,为销售虚拟财产而专门设立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也可以说是一劳永逸,其交易所得除去投资本体也具有收益性.因此,对于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符合税收的本质要求.再次,对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符合人税化趋势.虚拟财产的发行商和销售商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排行榜-2011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中, 以196.46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高居榜首,盛大游戏和完美时空分别一45.05亿元和24.7亿元分列第8和第14位,4399、巨人网络等也排名靠前.相比于在互联网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主要依靠广告作为收入来源,游戏行业既可以发布广告又可以发行和销售虚拟财产等增值类服务,其优势显而易见.因此,发行和销售虚拟财产获利的企业不应以生存权或产业权来阻却对其因虚拟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征税的要求.综合考虑,对虚拟财产交易所得收益征税符合税收平等主义原则的要求.

(三)可确定性

可税性中的可确定性是指征税的对象可以可确定其具体价值.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的交易符合这一条件.由于虚拟财产是存在于虚拟网络世界中的,因此确定其具体价值的方式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通过游戏运营商在发行虚拟财产时确定的价格,例如 Q币定价1元1个.由于货币类的虚拟财产在发行后普遍会遭遇贬值的状况,而有些非货币类的虚拟财产会由于其稀缺性而升值,所以,官方定价的意义仅是作为对虚拟财产发行而获利的部分的征税基础.第二,通过市场上销售的价格来确定;目前,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因此,虚拟货币的销售商——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则会推出各种营销手段来增加盈利.市场上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普遍低于官方定价,此外,非货币类的虚拟财产价格会因为游戏内容和活动的原因而产生波动.因此,对于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等虚拟财产的销售商应通过销售价格来确定其销售的虚拟财产的价值.第三,通过拍卖来确定.对于有一定稀缺性的特殊的虚拟物品,网络上同样存在拍卖竞价的情况.因此,对于此类虚拟物品的价值确定可以参考拍卖后的價格.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和立法问题[J].法学家,2013,1(6):81-92.

[2]于永宏.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消费导刊,2011(8):146.

总结:该文是关于虚拟财产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摘要:在大数据背景下,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纳入刑法保护也成为众多学者关系的问题。对网络。

2、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构建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探讨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文章从在考察世界各国立法例。

3、 虚拟财产犯罪类型法律适用 摘要: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与其他财产一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侵犯虚拟财产触犯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目前,网络游。

4、 网络虚拟财产困境其法律保护 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因其具有一定“财产性”,近来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并未对虚拟财产形成统一的认识,但。

5、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摘 要:这篇文章从其基本观点入手,对这种新形式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类型的列举,浅析了在实际生活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最后比较各国的立法情况对。

6、 美政府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下的恐怖主义融资 外交关系委员会《定时爆炸的比特币》(8月17日)当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正在成为恐怖主义集团融资的主要来源。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恐怖组织可以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