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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论文范文 论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股东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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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公司中,小股东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在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方面,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文章尝试分析目前我国小股东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些许个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上有所裨益.

[关键词]小股东;利益保护;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大股东也称控股股东或控制股东,指在公司中有控制权的股东;相反的,没有控制权的股东则被称为小股东.新《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规定对控股股东做了明确规定,分为两种:一种是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另一种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①满足不了上述规定的股东则为小股东.实际生活当中,大股东往往凭借其表决权优势,滥用表决权,通过关联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小股东保护机制的不足及原因

(一)我国小股东保护机制的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股东对小股东的知情权、召集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的限制.知情权、召集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均是小股东的重要权利.但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一般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因此小股东的这些权利往往会受到大股东的牵制.

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公司文件.知情权可以说是股东权利的核心,如果股东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那么也就谈不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现实中,这些内部资料大部分由大股东掌控或者支配,大股东往往借口保护公司内部机密或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拒绝向小股东提供上述材料.《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持股少于10%的小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则没有予以规定,这就导致小股东认为有必要召集股东大会时受到大股东的牵制.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之一.实践当中,若公司已通过股利分配决议,却拒绝履行,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若是公司未形成股利分配决议,或者仅分配小部分利润,那么小股东就没有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公司的大股东也通常采用后一种方式来限制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2.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事宜解决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公司股东在表决公司事项时,不是按照一人一票原则,而是按照股东手中持有股本数额,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一股一票进行表决.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身份不重要,重要的是股东手中所持的股本总额.这一原则有合理之处,但是,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很难达到多数的法定要求,而大股东往往持有更多的股本,这样就常常会造成大股东操控公司的局面,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小股东的利益.

3.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损害小股东权益.关联交易、为公司股东担保在我国《公司法》中都有相应的限制.关联交易是指股东从事与其所在企业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操控公司进行对自身有利的内幕交易,如利润、资产转移或债务的转移等.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甚至有可能连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都毫不知情.《公司法》规定为公司股东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广泛应用,致使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往往由大股东操纵,那么公司很多情况下就会违规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尤其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作担保,或从银行获得巨额贷款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甚至转移公司财产.这些情况下,小股东了解事情真相之时往往利益已受到损害,难以弥补.

(二)原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目前有关公司治理理论对如何处理小股东与大股东、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研究不够深入.我国《公司法》也仅规定了董事、经理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等忠实义务,事实上公司治理中,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难以独立行使自身权利,常受到大股东的控制,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

2.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持有公司股份多的股东的决议就是公司决议.而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体系,无法避免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股东会、董事会,甚至堵塞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渠道,损害或限制小股东利益.

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完善.股东的派生诉讼指有大股东、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但是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持有一定股本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我国的派生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且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进行一个前置程序,即若是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则需要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若是监事损害公司利益,则需要现象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只是一个普遍性的前置程序,具体什么属于紧急情况则没有相关规定.

4.司法干预力度有限.现实情况中,我国司法干预公司纠纷偏向保守,强调公司自理内部事务,即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内部纠纷.而且,公司案件设计法律关系复杂,案外因素更是难以厘清,甚至有些涉及公司案件的是社会上的成功人士.这些人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关系和影响力强大,使得法官不得不谨慎对待公司纠纷案件.

二、完善我国小股东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在小股东权益保护上,有许多需进一步完善改善之处.

总结:这篇股东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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