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黄从新论文撤销 学位论文撤销 论文发表撤销 如何让期刊撤销已发表论文 郑晓静论文撤销 论文撤销投稿

关于撤销论文范文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解和适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撤销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解和适用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撤销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撤销与吊销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在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然而立法并没有对该制度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因此,需要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适格主体、制度构建以及当事人适用该制度的程序选择权等角度对其进行详细阐释,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思考.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解;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3-0041-0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正当性

我国本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而在理论上,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位于平衡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和程序保障之间的冲突.

(一)弥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之弊端

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以及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的实践,我国的诉讼架构逐渐趋向于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诉讼构造.采取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基于民事纠纷的私人性,然而,也正是该两主义为虚假诉讼、冒名诉讼以及恶意诉讼提供了法律的空子.其中,尤以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最为恶劣,其一般借助虚假自认来达到其不法目的.而自认制度便是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固有内涵.在诉讼中,法官也难以发觉此不法现象.

(二)一次性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的平衡

出于现代社会诉讼爆炸和作为公共产品的司法诉讼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被提出并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基于此种理念,裁判效力扩张理论得以普遍承认.然而在判决效力不利地及于案外人时,若第三人因为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来行使其主张及辩论的权利时,其权益便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是和程序保障的理念相违背的.

所谓程序保障是来自于程序正义的一个理念,其强调和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1]11而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保障,才使得判决效力的扩张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获得了正当化的基础.可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平衡了一次性纠纷解决和程序保障的冲突.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适格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第三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之利益在于由于其程序利益得不到保障所导致的实体利益受到损害.所谓受到损害即指受到了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效力不利之影响.在此部分,笔者将从裁判效力的角度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问题.

(一)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展

既判力主观范围问题,即既判力究竟在谁和谁之间有争执时发生作用的问题.基于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因此,既判力限于在受判决之当事人间的生活关系上发生作用,此即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并未实际参和前诉程序,因此其受既判力效力所及的情况即属于例外之情况.该种例外情况在学理上被概括地称为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具体而言,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包括如下情况:

1.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

根据继受原因的不同,可将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分为两类:一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

一般继受人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死亡、作为法人的当事人消灭时,承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如继承时之继承人,公司合并时之合并公司.一般继受人,被解释为和当事人有同一地位之人,即实质上,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言之第三人之范畴.

特定的继受人,包括继受诉讼标的之人和仅继受诉讼标的物而不继受诉讼标的之人.因继受人继受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发生在脱离诉讼系属之后,在诉讼系属中该继受人并不是第三人,①因此即使其受到既判力的不利影响也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所谓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系指该人并不是出于自己之利益而占有诉讼标的物,而是专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而占有.在占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占有时,虽然可能其同时也是在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而占有,如租赁,但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而占有诉讼标的物.[2]24因此,就此处讨论的占有人而言,既判力及于其,并不会损害其实体利益.可见,即使该占有可能发生于诉讼系属前或诉讼系属中,其亦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之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诉讼系属前或系属中,第三人属于为自己利益而占有者,其即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案件处理结果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占有人即属于本法所称第三人.其在满足其他条件之时,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一般第三人

既判力及于一般第三人属于既判力的对世效力问题.[1]54此处所论第三人包括如下两种情况,即一定范围之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的一般第三人.

一定范围之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破产债权确定判决之既判力及于破产债权人全体,重整债权确认之诉的判决之既判力及于重整债权人及股东全体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允许债权人各自提起诉讼,就可能在同一债权下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显然不合适.

既判力及于其他一般第三人,主要存在于人身诉讼和公司诉讼中.身份关系存否或撤销诉讼之判决如若不及于第三人,则有害法律生活之安定和社会公序之维持.须注意的是此类身份关系诉讼只有由适格当事人提起时法院所为之裁判,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在公司关系诉讼中,亦有必要使判决既判力及于第三人.如某股东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当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确定之时,仅将其既判力限定于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显然极为不当.可见,当一般第三人之权益受前诉判决既判力之不利影响时,其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原告适格.

(二)反射效力

在实体法上和诉讼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由于诉讼当事人受确定判决效力之拘束,致反射地作用在第三人而发生利或不利之影响之效力,即为判决之反射效力.[3]686例如,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中,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那么其债权得到了法院的承认.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即受到该判决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即为反射效力.

反射效力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有利和不利两种情形,惟在不利的情形时,该第三人始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动力.就上例而言,当该保证人因非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能参加前诉时,如果其民事权益受到了错误的前诉生效裁判书或调解书的损害时,其亦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由于前诉生效裁判及调解书是前诉原、被告通过攻击、防御等“对话”方式形成的,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本文认为应该认定前诉的原、被告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对共同被告必须合一确定,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之类型.尤其是对于虚假诉讼来说,更有如此之必要.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制度构建

我国仅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中用一款的方式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规定.其立法供给明显不能满足当前司法需求.基于此,本文拟基于该法第56条第3款之规定,提出进一步细化的建议.

(一)诉讼要件

所谓诉讼要件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其指的是法院对实体请求和实体权利义务做出裁决的前提条件.[4]59它一般包括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并且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实际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 人有合法的 权、诉讼担当人有合法的诉讼遂行权、诉讼标的具有权利保护利益等.[5]153-154本文将从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期限、管辖等方面做出分析和提出建议.

总结:此文是一篇撤销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若干问题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摘 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第三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这。

2、 探究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 摘 要: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是建立在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之上,以救济制度的功效兼顾执行程序的效益与效率而成。研究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异议。

3、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理解和适用 摘 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项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制,只有违反了。

4、 调解制度在民诉法修正案中理解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地广泛,凡是涉及到对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案件都囊括在内,法院始终保持着公平和公。

5、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层出不穷、极为猖獗,非个人原因未参加到诉讼程序当中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生效判。

6、 陕西省审计学会第七届审计青年论坛论文获奖名单 一等奖李 芳(陕西省审计厅) 董寒光(陕西省审计厅)杨英琪(西安市雁塔区审计局) 程静静(商洛市镇安县审计局)二等奖杨积平(陕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