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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性司法论文范文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恢复性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7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是关于恢复性司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什么叫恢复性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国际刑事法院下的被害人赔偿可从被定罪人和信托基金两类渠道获得,但由于被定罪人的罚金和资产收益等的没收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故获得救济唯一现实路径是接受来自信托基金自愿捐款的援助.信托基金理事会应对在不同被害人群体之间造成明显不公平分配以及影响信托基金独立性的捐款予以拒绝.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和受害人群体的大量存在,集体赔偿机制成为实现被害人正义的有效选择.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国际刑事法院; 信托基金;自愿捐款;集体赔偿

中图分类号: D99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4-0032-06

为了和“恢复性司法”目标保持一致,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对被害人作了扩张解释,在信托基金的“其他资源” 如自愿捐款机制下,无论犯罪人是否被起诉,只要其实施了法院管辖内的犯罪行为,相关被害人及家属都可获得援助.

该项基金的建立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即赔偿制度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且被用来衡量和谐社会是否得以恢复的基本准则以及和平是否持久、稳固的必要条件[1].和主要围绕审判和惩处来体现传统意义理念的“报应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通过设立真相调查委员会,体现赎罪悔过的象征性姿态,或促使被害人和罪犯间达成谅解等方式重构社会,其更注重如何使被害人和社区共同得到康复[2].

每位被害人都迫切希望获得完全充分的 赔偿,但事实上,持续不断的大规模国际犯罪使得希望化为泡影.因此,根据信托基金对“报应性司法”补充性的本质及“恢复性司法”的社区整体性及被害人群体性特征,笔者以为,应考虑适用集体赔偿的方式来满足更广泛的被害人需求.在此基础上,若信托基金能合理控制好潜在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向其广泛宣传通过集体赔偿获取稀缺资源的运作程序,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相关职能概述

国际刑事法院是首个审判特定的国际罪行并对罪犯处以法定刑罚的具有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1).其只对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严重违背国际社会利益的犯罪拥有管辖权,如 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并且,国际刑事法院尊重国内法院对上述罪行的管辖,除非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或起诉.因此,该法院并非当然享有管辖权,它只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个补充.

该法院成立以来,检察官办公室对乌干达和刚果 共和国提交的情势及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关于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情势进行过调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乌干达政府军和反叛团体(圣主抵抗军,以下称LRA)一直在乌干达北部地区交战,LRA绑架大约20000名儿童充当士兵或性奴,并残杀、 民众,掠夺和毁坏平民财产.由于武装冲突,大约有一百万难民流离失所[3].在刚果 共和国,国家和国际组织报道称,自20世纪90年代,数以万计的平民死于大屠杀.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政府和联合军通过集体杀戮、 、毁坏村庄、 以及其他性暴力等方式无区别地袭击普通民众,致使超过150万民众无家可归,成千上万的难民越过边境逃往乍得.

针对上述情形,被害人有权根据国际法获得救济,如国际人权法普遍赋予被害人以下权利获得赔偿:归还、补偿、恢复原状、和解、保证不再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为被害人赔偿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在被害人界定上,主要是指因受到法院管辖内犯罪损害的自然人,但由于某些战争犯罪也以袭击法人为目标,因此被害人还包括相关组织和机构,如专用于宗教事业目的的财产受到直接损害.在赔偿方式上,被害人可要求犯罪人归还、补偿及恢复原状.

尽管国际刑事法院未明确地将“和解”和“保证不重犯”等补救措施排除在外,但由于不能对国家行使管辖权,因此,其无权就犯罪行为要求国家承认并道歉.然而,下面笔者将探讨的集体赔偿制度类似于这些方式[4].

国际刑事法院为被害人提供了两条赔偿路径:被定罪人赔偿或信托基金援助.法院可以直接向被定罪人发布命令,也可以通过信托基金交付判定的赔偿金,这些赔偿金主要来自被定罪人的罚金或财产、资产、收益等的没收,除此以外,信托基金还可通过自愿捐款资源帮助被害人,并且对大多数被害人来说,该资源是实现赔偿的最重要途径.

(一)被定罪人——罚金和没收财产

除判处 外,法院还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或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

益、财产和资产.然而很多被判有罪的人往往借口贫困而逃脱赔偿责任[5],或虽通过抢劫、黑市交易、贩卖毒品、 、妇女或儿童等非法手段,积累了大量的财产或资产,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资产在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时就已被其挥霍或隐藏.而且,被告人往往将剩余财产全部用来辩护.因此,被定罪人很难提供充足的赔偿资源.进一步分析:

首先,即使相关国家根据国内诉讼法迅速、有效地执行被定罪人直接或间接的从犯罪行为中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也不得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6],并且前提是假设审判后仍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或财产.

其次,对罚金的执行也是有限的.假设被告人不能主张贫穷,且规约明文要求相关国家必须根据国内法执行罚金刑,但一些国家仍不愿意这样做.在规约起草阶段,谈判代表们就对罚金刑是否具有强制力争论不休[7],法院也在考虑罚金是否是 的必要保证,即 是否为足够的刑罚.即使对被定罪人处以罚金,实施起来也是困难的.法院应考虑行为人是否为了个人经济利益之目的和犯罪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及在犯罪所得中所占的份额.若法院确需判处罚金,那么在扣除适当数额以满足被定罪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后,其总额不应超过被定罪人的可确定资产和财产所余价值的75%.

最后,针对被定罪人代表国家从事某种非法活动,罗马规约的谈判代表们强烈反对对国家判处罚金.因此,对被告人个人没收财产和判处罚金很难有效地使得被害人身心康复.

总结:本文关于恢复性司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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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探析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建了被害人信托基金,具有非司法性的援助功能是该基金的法定使命。信托基金实行独立的理事会管理体制,并与国际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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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侵略罪 摘 要 侵略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罪名之一。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各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