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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押贷款论文范文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典型案例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质押贷款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8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典型案例法律分析是关于对写作质押贷款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左某在某商业银行宁波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开立理财金账户,申请 一张,预留交易密码,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办理领取U盾.在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左某未选择开通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也未选择开通短信认证.某支行在申请书中特别提示:“您已开通电子银行并领取身份确认工具U盾,凭身份确认工具可办理电子银行渠道转账、汇款等业务,请妥善保管,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身份确认工具密码,切勿泄漏”.左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015年4月13日,左某接到电话,一个自称 的人称左某账户和贩毒团伙有牵连,要求左某提供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情况、理财情况及用途等,左某惊慌之下均一一告知,并按电话要求登录网银,插入U盾进行操作.随后,左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便拨打110报警,并前往某支行查询账户内存款、理财产品余额等情况.经办柜员告知左某理财产品、定投基金等未到期无法支取.2015年5月14日,左某收到某支行的催收电话,称左某有一笔13.5万元的质押贷款逾期未归还.经查询,2015年4月13日,左某账户用U盾在网上银行申请了个人质押借款并签订了电子版的《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左某向某支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金额为12万元,贷款期限为一个月,以左某15万元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担保.某支行向左某账户发放贷款后,贷款通过网上银行加U盾转账支付到案外人龚某账户.

左某认为,某支行办理网上银行质押贷款时未进行短信通知,在左某查询账户理财产品等情况时也未及时告知其理财产品已被质押,导致左某遭受经济损失,遂起诉某支行要求确认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无效,解除对理财产品的冻结,消除人民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财产损失系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某支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左某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左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左某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不法分子冒充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引发的典型银行被诉案件,涉及的问题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二是左某和某支行之间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是某支行对左某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

当前,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逐渐成为城乡居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为满足理财产品持有人盘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财资产并用以融资的实际需要,商业银行向市场推出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所谓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对借款人理财产品所对应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支付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有权以该理财产品的市场价值优先受偿.在实现质权时,银行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待理财产品到期且对应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理财资金账户时,直接将该账户中的资金扣划并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在银行贷款到期且未获清偿时,根据银行和出质人之间的约定,提前终止个人理财产品协议,然后将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应交付客户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扣划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并优先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质押担保的一般权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财产性,可用金钱评估其经济价值;具有可转让性,质权人可通过转让处置该权利来实现其债权;易于设质,在设立质权和实现质权时容易操作.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中,客户基于理财产品对银行享有的是一种债权,具有经济价值,包含理财本金和收益.这种债权不属于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而且在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时非常便利.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可以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但是这种权利质押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物权法》在第223条列举的可质押的财产性权利,仅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等,并未明确规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新的物权形态不断涌现,如果采取过严的物权法定标准,不利于保障新经济形态的秩序稳定和金融债权安全.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担保物权也呈现了一种柔性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的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生效判决都认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有效,判决银行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有优先受偿权.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第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第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第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本案中,左某和某支行之间签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银行为客户提供证书存放于U盾中;银行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按照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操作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业务的有效凭证.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质押贷款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法律问题 摘 要:收费权质押作为权利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保障资本顺利流通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担保法对各种票据的权利、债券、存单、提单、股份、股票。

2、 余额宝对银行理财产品影响 摘要: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推出的一种余额增值的产品,具有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特点,并且相对其它的理财产品风险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会对传统的银。

3、 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市场升温 同样是低风险产品,选银行理财还是保本基金?同为稳健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好还是保本型基金更优?受负利率、经济下行压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市场避险情绪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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