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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论文范文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制度的改革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医疗事故鉴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制度的改革路径选择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医疗事故鉴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医疗事故鉴定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不当导致医患矛盾激化是医院面临的棘手问题,确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处理医患关系的重要一环,现阶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紧张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的缺失使医疗纠纷没办法得到妥善解决.医患矛盾原因多种多样但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核心问题,这一制度设计对减缓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97-02

作者简介:李战,男,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法学博士,内蒙古医科大学,副教授.

一、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实证分析

在总结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医疗事故案件过程中,发现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纠纷的社会与法律效果都不是很尽人意,多数当事人避开这一重要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舍近求远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据重庆市某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五年时间里,反映医疗过错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上诉和信访的案件数为48件,不服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采取多种形式反映情况的人数为132人,分别占总案件、总人数的43%、51%,某种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以及对医疗事故处理结果的不信服.近些年来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这性为医疗事故的并不多,大部分医疗纠纷案是按病情发展和个体差异所致结案,案件中医方的责任是次要或轻微的,论理中缺乏充分的理由说服当事人,因而,在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患方主张经司法鉴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手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只要鉴定结论确实能做到最大限度的公正可靠,双方当事人也不会无理取闹.但从者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者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相信的占到了次数将近一半还多,鉴定结果不能得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就没办法得到缓解.通过对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运行现状所作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解决的仅仅是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法院的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阶段性问题,成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绊脚石.根据上文统计数据表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制度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体可以概括为“鉴定性质认识不全面”和“鉴定权行使难落实”,其所带来的结果就是處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或患者家属为寻求合理解决医疗事故会放弃法律所赋予救济的正常途径,而选择到医院闹事等非正常手段以期望医疗纠纷得到解决,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去认真思考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制度的得失与补救措施.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的制度性缺失

(一)医疗事故鉴定性质认识不全面

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使得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周期和成本非正常增长,我国制度设定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但没有相应的制度化约束,仅规定错误鉴定不予采纳是不够的.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诉讼中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的问题,但是对这种现象的看法却各不相同,有人认为鉴定就应该是一锤定音,给审判人员一颗定心丸.这一方面是因为原属于机关内部的鉴定事务被剥离了出来,涉及鉴定的大量民事案件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在民事鉴定领域的社会服务作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民事案件中的鉴定事项由国家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社会机构的做出鉴定的证据证明效力的传统思维习惯.从而在涉及鉴定事项的审判人员由于人员素质和审判体制等原因的存在,他们并不常常考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而习惯于省时又省力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意见的效力.正是由于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标准简单又粗暴,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普通的医疗事故案件反反复复地不断重复鉴定的情形.

(二)民事鉴定权行使难落实

鉴定意见是一类证据,不存在哪一个效力更为优先的问题;鉴定本身不能或不应存在上下级之间的等级区别,但在两级或几个鉴定所做结论性意见在当事人双方各执一端的时候,坚持要求法院采信对自己一方有利的结论也无可厚非,在法官制度科学化的情况下理应由司法官依法取舍.法官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然裁判者,主要是通过对证据(鉴定意见)进行科学合理的审查和判断来对民事纠纷中的争点做出让人信服的最终裁判.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定的证据形式,理应由主审法官对其证据能力有无及其证明力大小进行有效审查,对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的鉴定意见之证明效力作出综合判断,对于国家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这既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律赋予法院和法官行使裁判权的基本义务.但是在涉及鉴定问题的医疗事故诉讼中我国审判人员的审判权并未真正合理地得到有效实施.造成这种局面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司法机关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使然,另一方面我国司法体制并没有开通综合性的法律专门人才合理流动的正常渠道,这样一来真正赋予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权的前提条件自然不可能形成.

三、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制度的改进路径

(一)确立能力型鉴定人资格制度

目前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主体是由全国各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事故鉴定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能否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有密切关系,因此鉴定专家一定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保持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参与审判的积极因素,虽然我们仍然要建立健全鉴定人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要确立能力型的鉴定人制度,相反,能力型的专家鉴定人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专家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知识或专长,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他们可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技术上的支持与协助,从而为赢得诉讼利益提供最可靠的来自专业技术第三人的帮助.受教育程度可以是一个专家鉴定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和阅历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也可能成为专家鉴定人.所以只要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都具有成为案件中鉴定人的可能,当事人选择专家鉴定人的标准应该是该鉴定人拥有科学、技术或其它专业知识,鉴定人作为专家鉴定人主要应该是他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经验以及所获得的丰富的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所以专家鉴定人也并不一定只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任何有技巧和专业特长的人,都可以成为法庭的专家鉴定人.

总结:该文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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