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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范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问题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最新消费者权益保保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为了追求更好的利润,会尽可能压缩生产成本,这有利于精细化生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但如果盲目追求利润则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交易双方的弱势方,不法经营者在利益的趋使下,往往不会进行诚信经营,利用消费者在信息、资金、技术上的匮乏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传统,维护作为弱势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源自海洋法系,最先被英国、美国所采纳.尽管我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急需相对成熟的制度来规范商业交易行为,打击不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我国也开始实行惩罚性赔偿,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49条确立下来.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49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惩罚性赔偿问题的研究也显得日益重要.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相关概念认定不明确

(一)对消费者概念的认定不明确

明确的概念不仅有利于司法判案,还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是核心要义,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基础.若想充分发挥《保护法》的作用,维护市场正常的商品流通,应首先明确消费者的概念,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案列.比如对王海知假买假的判决,北京市、福建省法院认为王海是消费者,而湖南省、浙江省法院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这种情况极不利于地方法院相关审判工作的开展.在司法体系中,任何概念都应明确,限定严格而专业,否者无法很好地解决法律问题.但在我国现行的《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限定是不明确的,其第2、3条规定: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即为消费者,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公司、协会等组织机构;主观目的是否仅限于“为生活需要”.对于这两个问题,不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就很难判定“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

(二)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明确

欺诈行为的认定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但在《保护法》中只规定了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并没有对欺诈的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既不利于对经验者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判定,也容易造成法律术语丧失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不明确的欺诈行为认定,导致法律适用性降低,而由欺诈行为模糊的界定所导致的争议背离了制定《保护法》的初衷.有学者认为只有经营者主管上具有故意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且消费者应对故意的存在进行举证.从中可以看出,该学者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用的是民事法律的界定标准,而《保护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经济法的欺诈行为和民事法律的欺诈行为是否可以采用同一界定标准是值得商榷的.也有学者认为应借鉴澳大利亚的《商业行为法》的核心要义,即不考虑主观要素,消费者误解或受骗,无论经营者是否故意或是过失,都应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因为如果一个行为本身就具有危害性,那么无论主观情况如何都应严格禁止的[1].对欺诈行为认定的争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具体的操作都产生了不小的争议,不利于《保护法》规范商品市场行为.

二、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规定不合理

在《保护法》中,导致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赔偿金计算基础的不合理和赔偿倍数的不合理.存在这样的悖论,若明确规定赔偿金计算基础和赔偿倍数,在交易额巨大而消费者因被欺诈而损失较少的情况下,经营者将承担过重的惩罚,不利于经营者开拓市场推出新产品,使得市场趋于保守,最终导致经营者、消费者同时受损,违背《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比如汽车、商品房的交易;在交易额较小而消费者因被欺诈而损失较大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交易的弱方承担了过重的损失,不利于震慑资金雄厚的经营者,《保护法》对经营者的约束力荡然无存,比如药物、食物的交易.若不明确规定赔偿金计算基础和赔偿倍数,自由量定权掌握在法官手中,那么最终的判罚极容易受到法官主观意志的影响,甚至出现同一案例不同的判罚结果,引起争议.

我国的《保护法》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是消费者为商品或服务所支出的费用,赔偿金额包括惩罚性赔偿金和填补性赔偿金,也就是消费者所能获得的赔偿金是其为商品或服务所支出费用的两倍.这就出现了两种值得谈论的情况:消费者受损失大而所获赔偿金少,比如2007年的“甲氨蝶吟”事件,甲氨蝶吟是一种原用来治疗白血病的药物,一支5mg甲氨蝶吟的注射剂价格在5元左右,但这种药剂会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机能,甚至全身瘫痪、不能自理,按照《保护法》第49条的固定,消费者所能获得赔偿是10元,10元与消费者遭受到损失相比严重失衡,《保护法》也丧失了保护类似商品消费者的作用.而2013年由中央电视台爆出的“奔驰汽车异味”事件,奔驰C级轿车是一种高档车市场价在50万左右,经鉴定气味属于一级致癌,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若按照《保护法》第49条的固定,消费者所能获得赔偿是100万元,这又造成另外一种失衡,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过重,不利于类似产品市场的发展,《保护法》也背离了规范市场、促进市场发展的目的[2].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并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大部分的州也没有最高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限制,这也是导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在惩罚性赔偿案例中,陪审团既没有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作为参考,也很难受到法院的正当引导,其主观判断决定了审议结果,影响了最终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容易出现让企业无法承担、无所适从的天价赔偿,只有不出现惩罚赔偿金额明显过多、明显不合理或判决基于偏见、歧视、激情的情况,上诉法院一般会维持原判.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国还是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应更加的灵活,不应局限于固定的计算基础和倍数,可对商品交易进行分类、细化并制定相应的判罚标准,寻找利益的平衡点,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对不法经营者进行适当的惩戒.

总结:这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断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应进行。

2、 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网购维权 摘要:在网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当前网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网购维权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点,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当中,如何做好事前预防、事中。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法 摘 要 在我国的经济法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成分,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个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经济法无法。

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分析法律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呼和浩特 010070)[摘 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电商经济的火热,线上线下的共荣为经济的发展带来。

5、 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 要:在金融创新深化、混业经营加快、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随之而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逐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