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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论文范文 产品侵权责任法律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侵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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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如何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面对的.文章重点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产品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欧美国家关于产品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对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对正确适用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品侵权责任;立法体例;主体范围;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损害结果要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从《民通意见》第153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第42条规定等上述规定可知,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或者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我国产品侵权责任立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增加了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归纳上述法律规定,我国产品侵权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排除了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等其他人员.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如其中一方向被害人赔偿之后,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过错的一方进行追偿.在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上,关于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均未作明确的说明.与产品有关的其它主体,诸如提供有缺陷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的生产者和提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的生产者,“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等等,是否应该作为产品责任的主体?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对于缺陷产品进行救济的法律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这两部法律并没有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虽然其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但是消费者的这种权利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另外,我国对部分产品的召回有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分别是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汽车召回的规定,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生产企业应当召回不合理隐患产品的规定,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药品召回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可见,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

我国关于产品侵权责任惩罚性的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4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一倍费用的赔偿金规定,《合同法》第113条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6条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如: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排除了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这样的规定明显缺乏合理性;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标准不明确,规定也比较笼统.

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思考

(一)立法体例创新的思考

从两大法系的范围来看,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公约有:《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1977年制定、《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85年制定.目前,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1.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2.单行法规专门规定.德国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产品责任的发展居于重要地位.1976年,德国制定了仅适用于药物的《药物伤害法》,这是欧洲最早的一部关于产品责任的单独立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公布后,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将指令纳入其国内法.这种立法体例与《指令》内容相一致.3.将产品责任编入在民法当中.以法国为例,法国一直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合同和侵权两种形式的产品责任被编纂在民法典篇目中.为考虑到与实施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内容相协调,法国修改了本国的民法典,将产品责任编入到了民法典的内容当中.

目前我国关于规定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产品质量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表面上其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体例相似,但实质却有很大的差别.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因而美国式的立法体例(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以判例为主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制定单行法规)模式亦不现实.目前我国的民法典正在编纂之中,针对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可将产品责任的内容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离出来,编入民法典侵权行为篇,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予以详细规定,使产品责任具有足够的“民法性”和更高的法律权威性.一方面可以从强化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我国保护消费者和购买者权益的立法旨意;另一方面,使法官在审理产品责任案件时能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因法律冲突而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对于国家对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的内容,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在立法层次上将产品侵权和产品质量管理内容分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

总结:这篇侵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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