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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 聚众哄抢财物和聚众打砸抢刑法教义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刑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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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关键词:聚众哄抢 事后抢劫 聚众“打砸抢” 寻衅滋事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2-0086-12

聚众哄抢财物案件容易引起人们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见诸报道的哄抢案件如,哄抢散落钱钞,哄抢翻车货物,哄抢林木瓜果,哄抢厂矿、工地或运输中的物资设备,灾后哄抢财物等.哄抢行为聚众实施,具有公然性、突发性和随机性等特征,多偶发于事故、灾害之际,或者肇始于劳资纠纷等.时间、地域没有限制.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运输人是否在场没有关系.哄抢人持“法不责众”、“是捡不是抢”等错误观念,趁他人对财物不能有效管控之机,“挟众揩油”,抢了财物各自归属.哄抢的财物涉及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哄抢案件事后追查嫌疑人和挽回财产的难度较大.因此,哄抢财物是侵犯公私财产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对社会公德也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和腐蚀性.严重的哄抢财物行为成立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哄抢财物行为具有多样性,刑法上有关财产罪(第263、264、267、268、269、276条)与相关法条(第289、293条)的规定错综复杂,长期以来,哄抢财物行为的犯罪认定与处理没有受到刑法学界的足够重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哄抢财物的行为事实加以归纳,揭示哄抢行为的本质,体系地解释聚众“打砸抢”的刑法规定,从而对聚众哄抢财物和聚众“打砸抢”行为作出合理的认定和处理.

一、聚眾哄抢罪的构成特征与刑罚

为了防治通常的聚众哄抢财物行为,我国刑法于第268条规定了聚众哄抢罪,即“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本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研究得还不够细致.

(一)聚众哄抢的行为本质

聚众哄抢罪属于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与毁弃罪和拒不履行债务罪相异;在取得罪中,聚众哄抢罪又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夺取罪,从而与交付罪相异.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罪大致可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其中,取得罪根据行为方式又可以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的夺取罪(如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等),与基于被害人瑕疵意思的交付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但是,夺取罪中又有多种行为类型,聚众哄抢罪的具体行为本质是什么,与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是何关系,学界尚无定论.

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是,聚众哄抢罪“本质上属于聚众抢夺犯罪”,曲新久:《刑法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页.其行为方式是“公然夺取”.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508页;赵秉志、李希慧主编:《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4页;黎宏:《刑法学各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08页.有的表述为“公然抢夺”.“所谓‘哄抢’,是指蜂拥而上,抢夺占有.‘哄’是表现形式,‘抢’是本质特征”.谢望原、赫兴旺主编:《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1页.该观点在早期司法解释中即有体现,比如《铁路法》(1990年9月7日颁布,现已废止)第64条规定:“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10月11日颁布,现已废止)第4条作如下解释:“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抢夺罪,依照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值得关注的是,有学者提出不同见解,认为聚众哄抢罪是“多人实施的使被害人难以阻止的公然盗窃”.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0页.也有学者兼收并蓄,提出了“公然夺取或窃取”的观点.参见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5页.

笔者认为,把握聚众哄抢的行为本质,要点在于认清生活中该行为的实际样态,以明确聚众哄抢的内涵,并且要厘清抢夺与盗窃的内涵和关系.首先,抢夺与盗窃的内涵和关系,是近年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课题.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盗窃是“秘密窃取”,这样的传统观念已然松动.事实上,抢夺也可以乘人有备,盗窃也可以公开进行.参见阮齐林:《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79页.“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第119页.就抢夺罪和盗窃罪这两个对他人财物的夺取罪而言,只要排除了抢夺罪,就都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抢夺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致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对此判断的条件有两个,即手段是采取对物暴力(非平和)的方式,对象是针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所谓对物暴力,就是对物施加强制力、迅速瞬间性的夺取.被害人对财物的紧密占有,最典型的例子比如,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财物与人身紧密联结在一起.不限于此,被害人在当场、财物的不远处,也可规范地评价为紧密占有财物.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刑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刑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论聚众罪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 摘要: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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